討論:轉載文章、連結、圖片、音樂的指引

港燦筆記最新的一篇Blog叫“ 有口話人,無口話自己”,因為港燦在Blog中貼了些版權不屬於他的圖片及聲音檔連結;他說:

尊重版權是每個 blogger 最基本的操守,一位連最基本操守都做不到的 blogger,不應再寫,因他的誠信和人格已完全破產。
我無資格寫 blog,再見。

詳情可見他最近幾篇文章及留言。

而在香港仔公國的Blog,就近日關於抄襲文章的事件,及聞見思錄的“我的孿生腦袋?”內,亦有很多討論

其中,火炎火在香港仔那邊說:

你好。關於剽竊,有件事非常希望你們bloggers也拿出來討論一下。就是轉貼圖片時的基本禮節。
因為我覺得bloggers不問自取不引出處的“借圖”程度,實在跟抄Blog人的行為沒兩樣。
很可惜,我看了這麼多“借圖”的Blog,目前就只有以下的blog在這方面做得比較恰當:
http://parrotfashion.blogspot.com/2005/05/blog-post_02.html
至少它會附帶版權持有者。不足之處是並非每張圖片都有附引攝影師或畫家的名字(不過看得出對方已經很努力去找)。

最近,Wilson已在Blog內發表了兩篇關於版權及轉載的文章,分別是:
緣起
如何轉載以Creative Commons條款發佈的文章?

對於港燦的決定,我沒話可說。
但火炎炎君提出的“轉貼圖片時的基本禮節”,實在很值得討論。

關於轉載文章、連結、圖片、音樂的事宜,我們能否列出一些較清晰的指引,讓Blogger們可以跟著做呢?

好!先由圖片說起!(請幫忙修正)
我想從圖片的分類、個人Blog的定性及版權法去列出幾個分類。
下列是我拋的磚,有點亂。
如資料有用,我想,定出了可觀的圖片分類後,就可放上hkbloggers.org 的wiki,大家一起訂出較清晰的轉載指引。

一、產品圖片。如唱片封面、電影海報、品牌Logo
例:大家近日談論陳奕迅的新專輯,網上有關此專輯的圖片來源多的是,你轉貼的,不論是從網上找來,或是自行scan,都是那個封面,那該如何處理?
做法:是否在圖片下加一個正東唱片的連結就恰當呢?
又或,我們根本無權轉貼此圖片呢?

二、個人原創的圖片。如別人拍的照片,或screen capture。
meromero例如我前一篇文介紹MeroMero,我就取用了小倩這張cap 圖,亦加了註明。這是否已經足夠?
在這個case,小倩的Blog沒有用creative commons的license。
問題:有creative commons 和沒有creative commons 的轉載指引。

三、在商業網站/報章的cap 圖。如股市走勢圖。
港燦說:

因我好多圖係從報紙及財經網 cap / link 過來,法例上就算我貼左條 link,該網其實亦未授權我轉載它任何圖片和內容,或要先付錢才可轉貼。

Blog 的定性:
Willsin說,在Blog上的轉載乃作討論之用,火炎火亦說,Blog是”非商業用途”。
問題:當個人Blog是非商業用途,如用作討論之用,是否就有權cap圖呢?(我覺得這是最深的問題。) 
 
相關文章:尊重原創,推廣良好Blog 文化
我看“獨立媒體“的“博客精選”
Creative Commons

 
延伸閱讀:
網絡暴民:合理使用 
absolut regina: 難道人人都有”民事侵權”嫌疑?
船山筆記:Open and Free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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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thoughts on “討論:轉載文章、連結、圖片、音樂的指引

  1. quote 東西方面, 我認為只要加上原作者的 link, 或者 support trackback 系統上面加上 ping, 應該是網路上的 norm 吧…… 尤其是個人 blog 作為非商業用途的話, 會比較寬鬆一點吧…… 現在應該做的, 或許是收集平常各位的 norm, 再清楚寫明….

    關於圖片方面…… 其實….. 網路上有很多圖根本不知道 source….. 個人會 prefer 相片 + 文字一齊 quote source…. (可能係因為比較小 獨立 quote 圖吧…..)

    何況, 現在針對的抄襲事件, 是借用 blogger 文章改頭換面成為自己文章的人吧…

  2. 我尊重版權,我也有加入Creative Commons,真實世界中也不用番版。

    不過對版權真係有吾少問題,試過打電話去海關問,接電話的女職員只係叫我自己上網查法例,她說海關沒有專職部門給人問版權問題。

    我想知如果我見到個網頁有趣,想加入自己的blog為它寫編文介紹下,用了”BlogThis!”按鈕,有網站個名,當然有link啦,咁算吾算犯版權呢?其實要吾要再寫個e-mail給網站通知一聲?

    如果像這篇“WALTER S. MOSSBERG 對 Apple 轉 CPU 的看法l”我有寫出原網站個名,又有link。不過在內文有引用原文幾句說話,我原意都係想講講自己感受,但都要被人知我講緊邊句。咁有無問題?要吾要寫個e-mail給原作者問問先?

    引用幾句才算有問題?一句半包OK,一整編便不可以?

    我係有個心想去維護版權,平時我都會叫身邊朋友吾好用番版。有講及其他網頁的都會有link。但有時真係吾知點做之好。

    如果有清晰的指引給我跟著做就好!

  3. 試想像如果自己拍的照片被人用了(不至於是盗用)而自己又沒有被知會,又的確是會感受如文章被抄。但如果只是一些劇照或宣傳照片,是否也有這個問題?
    引載出處是否足夠?是否有需要在之前先得到「物主」的同意?但又是否會太過小事化大?:?:

  4. 如果我用自己的相機無意中影下了某唱片封面、某電影海報、某品牌的logo,然後放上網貼出來,那麼我是否需要列明出處……? (瞎鬧)

    其實,推論下去,基本上未得作品持有人同意而去轉載/ 轉貼,即使轉載者留source 或之類的東東,即使現今法例尚未對此有監管,但這仍是一種不當行為吧。不問自取,不一定是賊,但「沒有問」,已缺乏了禮貌。

    不過坦白說,若真要如此的話,對我自己來說是太嚴格了。

    反省反省……

  5. 這或許是一個方法,但就就技術上而言,如果被連結網站關站或轉了網址,那或許便會在自己的網站出現dead link了?:mrgreen:

  6. 我也寫了一篇:
    http://absolutregina.blogspot.com/2005/06/blog-post_12.html

    想強調的是:

    相信大部分Bloggers的作品都可歸到Fair use原則下。

    這問題說得越簡單越好,若深化至要律師去研究的程度的話,哪Blog便失去了其user friendly及自由的特質,可能亦會嚇着一些Bloggers。

    寫Blog寫得如驚弓之鳥,有何意思?

    所以,就如sidekick所說,回歸基本:”列出一些較清晰的指引,讓Blogger們可以跟著做”就夠了。

    火炎火君也同意吧,重點是“轉貼圖片時的基本禮節”,而非法律問題吧

    港燦…是在開玩笑吧…

  7. 我認為港燦沒做錯甚麼,關於港燦轉載的討論已經夠多,不再多說。

    更重要的是
    香港 Blogger 需要港燦!
    香港需要港燦這種敢怒敢言關心政治的人!
    他改變了不少 Blogger 的一生!
    是他告訴我們:Blog 是這樣寫的!

    港燦這做法,有點失去理智了。

    Trackback:
    http://deny124.blogspot.com/2005/06/blog-post_12.html

  8. 首先,再重申,大家勿再針對火炎火。他見別人盜用他 / 他行家 / 朋友的相片,絕對有權和責任出聲。

    Regina 所講 “香港複印授權協會” 兩個 fair use 原則 :

    ” -為研究或私人研習而公平處理作品。此例外通常包括複印一份作品的一節或其他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用途而作的極有限使用;

    -為批評或評論另一作品或為報導時事而公平處理有關作品,但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 ”

    1. 我的文章只是用來遊戲自聊,毫不認真,絕不符合上述 “私人研習” ( 這個 blog 是公開的,更不算私人,我的文章也絕非甚麼研究,或評論 ) 而部分圖片其實只為免齋睇太多字,就放張圖中間隔一隔而放,亦不算上述 fair use 的範疇。

    況且,這個 blog 上很多圖都是從報紙和財經網 cap 下來,它們製作這些圖時都要付一定成本 ( 有自己的製作費,或向如 reuters 、美聯社等購入、或如財經圖表,要先向港交所付專利費的 ),未得它們同意前,我其實是不能隨便 cap 下來自用。

    就算 (1) 大家覺得我矯枉過正,接近發晦氣,唔同意,再講講以下兩樣,自己實在錯得太離譜,明目張膽得太過份 :

    2. 像 “他約我去迪士尼” 這首歌,就算作者打算在網上公開,若要對原作者表示尊重,也只可 link 去他 / Kelly Jackie 最初放這首歌的 web site,絕不可直接連去他們的歌的 audio file,或改以自行製作 midi file,ringtone 或換個 format 放在 radio blog 播,否則我其實可即收版權持有人的法庭傳票。除非他們已在歌曲的 link 旁附上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那麼我仍可 quote 他們放歌的 link ( 但不是那首歌的 audio file ),註明原作者名稱,再根據他們的 cc licence 條款轉播。Kelly Jackie 的朋友早前只 e-mail 來要求我刪去 audio file 的連結,並未採取進一步行動和法律追究,已屬很大的寬容。

    3. 如唐詩詠那輯相,或各唱片封套圖片,相片裡已有機構 / 原作者的 “水印” 打了上去,我的理解是,任何情況下,就算你預先 quote 了相片來源,都要事先得版權 / 原作者授權准許才能轉貼。唔可以一句 fair use for non-profit purpose 了事。

    作為一位言論公開的 blogger,自己網上的行為亦是公開,若不自行端正,對上述規則明知但視而不見,還對之前另一涉嫌抄文的 hompy netvigator blogger 冷嘲熱諷,面不改容。現在可幸得火炎火君及時提醒,否則一錯再錯,變本加厲,到真的面對法律制裁時,為時已晚。

  9. 那要看情況啦,如果被連結網站是不想被連,所以才作網址改動/關站,我們也得尊重其意願嘛。

    不過如果跟被連無關,我想連結者可徵求作者同意對網頁進行備份…

  10. 就是不是了。我從另一處找回來的,圖都是樣本(原圖通常要大得多)。
    雖然沒有註明不準複製,但我也是不問自取……
    所以我才說要反省反省。 😐

  11. 近日我亦得網友在留言提醒,blog中圖片也應註明出處.所以自此用圖也盡量注意.

    網上找圖,可以到google輸入”free stock photo”,就會找到不少網站是提供免費供你使用的圖片.

  12. 版權規矩,是用以防君子,不是用來防小人.

    防君子者,是add link可也,並指明有關的圖片非出自版主之手已足夠.

    防小人者,就算你有詳盡的細則,仍不見得可以完全避免有關人士的剽竊之行.

    是遊戲自聊也好,是認真討論也好.要保障Blog界資料流動的靈活性,我們講究的是Good Faith. 不能事事以法庭可能出現的判決為準則,否則所有媒體都會好唔得閒.

    有可能背負法律責任,不代表應該背負法律責任.

    We live to live. We do not live to satisfy all possible legal requirements.

  13. 其實好多圖片或影像都會有一些像水印的東西,為的就是防止別人將其”據為己有”. 未知我們能否像creative license一樣制作一個印章在我們不知版權的作品上印上,當印上的時候代表使作者引用作品為非商業用途而所有版權亦歸原創者所有,如原創者不滿會立即移除.當然如果知道出自何處的作品應列明出處或先得原創者同意才引用為最佳.
    不過我們始終不是法律界人士,所以做了以上東西是否就可避免法律責任實屬未知.但是我想我們想表達的是我們是尊重版權的,而且,一刀切不再引用或再寫文章似是比較消極的做法,既然已知自己所做有所不足,是否應更積極面對,尋出解決方法呢?就算法律對版權的引用的介定或處理其實都是很含糊的,但很多人依然會創作,因為我們知道我們要做的不是逃避而是應該一齊合力做出一個尊重版權的社會令我們可安心創作. 這條路是很長很長的,大家都應該出一分力,幫忙修改或制定指引.
    最後,我是尊重港燦兄的決定,只是覺得非常可惜

  14. 其實我是覺得有時要看作者,有些作者相當排斥別人未經同意的轉載或引用,或是文章中出現相似度高的句子…
    我自己的話,我是覺得BLOG設Trackback本來就是給人引用文章時用的,如果不想被人轉載或引用的話,基本上不要放上去是最保險的作法,必要的話可以特別加註明,不過我最感到不舒服的是,被人全篇(連圖片網址都沒改)轉載,結果裡面連個原文的網址(甚至轉載的字眼)都沒有,或是整篇抄襲,只改姓名而已,同時也是未加原本的網址或出處…:twisted:
    所以說如果沒發Trackback最少可以去對方的BLOG告知一下,再不然也要加個網址在延伸閱讀或出處,這是比較正確的作法。
    PS.Sidekick咱們是老朋友了,平時在你那學到很多東東,而且你在引用時也都有加原文網址,所以如果是有需要用到我的BLOG的文章裡面圖的話,你想用哪張圖就用哪張圖吧!:face:

  15. 首先,我根本不認識你們,所以當看見有人將我測試用的blog放上這裡時,我感到十分奇怪和不好意思。

    以下是寫給Middle的:

    希望你在反省後能付諸實際行動。因為你網站所「借用」的每張圖片都是非常容易找到出處的。它們大都是deviantART會員的作品。deviantART亦清楚寫明直接聯絡原作者的各種方法。

    怎說也好,將「借來」的照片都放在「我的相簿」,實在很容易惹起誤會。

    未能盡錄,只列舉部份例子:

    這篇便「借用」了Amanda Keeys的作品:
    http://www.bloghk.com/blog.php?id=250060

    作品名叫At The Gate:
    http://www.deviantart.com/print/76352/

    這篇「借用」了rickyrajat的作品:
    http://www.bloghk.com/go/id/249900

    他發表照片的地方就在這裡:
    http://rickyrajat.deviantart.com

    這張是我超級喜歡的,又是從deviantART的高手處「借來」:
    http://www.bloghk.com/go/id/247998

    原圖發表的地方:
    http://www.deviantart.com/view/15482723/
    http://foureyes.deviantart.com/

    除了Shiqikongqiao,你還借用了”foureyes”另一張相”to the end of the world”:
    http://www.bloghk.com/go/id/246403

    原圖位置:
    http://www.deviantart.com/view/15887376/

    Tobias Zeising的a day without rain:
    http://www.bloghk.com/photo.php?id=245831

    原圖位置:
    http://www.deviantart.com/print/125961/

  16. 親愛的客戶, 我也只是quote 火炎火的留言而已, 如果你覺得公開了你的網頁, 予你不便, 我是可以刪去的.
    不好意思……

  17. 在BLOG裡面,「轉貼一篇文」跟「借用一張圖」是有分別的。

    文章被轉貼後,至少還可保留部份的原貌;相反,圖片被扭曲的機會就相當大。

    試想像一下:你是畫家,父親是園農,你拿起父親在收成後摘下的蘋果,並把它畫下來,藉以表達父親的成就。然後,有人「借用」你的畫,寫了篇名為《愛就像熟到快爛的蘋果,都不是好東西》的抒情散文‧‧‧

    這是為什麼在「借用」他人作品前,最好先徵求一下原作者的同意﹝特別是一些『未成名的作品』﹞。因為並不是所有原作者,都樂意看見自己作品被陌生人擅自曲解的。

    這是我的想法。

  18. 為甚麼… 您不直接到我的blog 跟我說呢。 @_@
    不過,我現在也正在努力去修改那些相片。另外,很久之前我也說過我的相片很多都是來自那兒,不過,我知我說過不等如所有人都會知道。總之,我會儘快作出修正。

  19. 親愛的客戶, 你舉的例子, 像被“非禮”. (我指貼文的人並沒有聲明圖片是他個人的創作而言)
    但文章被抄襲(而不是轉貼), 卻像信用卡被盜了。(當然, 有人冒認圖片亦是他的創作時, 情況一樣)

  20. 我想問不知道在blog上播別人的歌也有否侵犯版權呢?
    當然人家不會認為歌是你唱的,
    但始終公開播放是不是要得到批准?
    更如果這些歌是非法下載回來的會不會更有問題呢~?:que:
    有沒有人有這方面的認識呀????thz~?

  21. blog不同一本印刷的書,其特性是講求即時性的,講影評,講某隻歌等等。如果每逢轉載或貼圖都做足功夫,先聯絡原作者,再等他回覆,時間控制在他手裡。待他批准了,你想評的那套戲已落畫,那首歌已不潮了。
    如果要完全避免法律責任,要100%心安理得,一是你有個很悶的blog,一是你根本不敢出blog.

    出blog和報紙有點相似。報紙每天趕著出版,他們是怎處理大量的圖片?張張都是自己找記者去影的嗎?就算是自己影,可以影別人的logo嗎?好以影某個行人嗎?有沒有記者的可以解答?

    就算我自己拍下公園一棵樹,附在blog的文章,那棵樹是政府擁有的,是政府聘請花王的作品,我須否先問政府?

    有人說到某些網站不喜歡你link它。那麼,你取它的圖,不能link原產地就算,你要問原產地兩個問題:可否貼你的圖和應否link你?

    Google那類機構是怎承擔法律責任的?它基本上是以別人的內容來作為自己的生財之道。有沒有人可簡單解答一下?google肯定沒有問過原作人可否顯示他的內容作為search result。

    google這類情況比我們bloggers更嚴重。因為google因轉載和顯示別人的文字和圖片賺錢,而我們bloggers賺了甚麼?

    search engines不被人告,是否大前題是他們不會損害原作人利益。相信沒有原作人會說google的轉載令他損失多少錢。還是因為search results和轉載根本不可相提並論?

    我不知search engines生存之道如何,他們的生存對bloggers是否有點啟示?

  22. 在blog上播歌﹐如果沒有付版權費﹐就是侵犯版權。我早前想裝 radio blog﹐查過澳洲的 APRA 機構網頁﹐發覺在網上播歌﹐就算不提供下載﹐都與商場播歌一樣﹐要付版權費。情形是如果要播完整首﹐就要至少付每季275澳元﹐才能 loop 至多 15 首歌。如果只提供每首30秒以下的試聽﹐就只要付年費168.3元。我覺得不化算﹐就作罷了。香港的情形應該類似﹐大概是向CASH付吧﹖不知其他網友有沒有資料。

    如果是非法下載回來的﹐又沒付版權費而播的話﹐就是雙重違法了。

  23. 以前我曾任某 bbs 版主 , 亦曾傾過各種 “引用” 的守則 .

    – 在 blog 上引用別人的文字 , 意見 , 圖片 , 註明來源出處 , 其實已符合 regina 所講的 fair-use 用途

    – 股票圖和報價 – 非即時報價的只要註明出處 , 完全無問題 . 港燦兄的股票圖都是 delayed 1 hour 報價 , 其實可以轉貼

    – 但現實中 , 就算你註明來源出處 , 未得原作者同意前 , 都盡量勿轉貼香港的攝影師在網上發表過的原創相片 , 因他們多次發覺所影的少女人像相被成人 bbs 轉貼 , 非常不滿 . 如港燦兄之前先 save 在自己 flickr 相部內再轉貼 , 更無先註明來源 , 會更易引起他們反感 . 我以前任某 bbs 版主時 , 網友曾轉貼來自 http://www.avbuzz.comhttp://www.fotop.net 用戶的相片 , 已 cite 出處仍被攝影師發 e-mail 要求通知各會員注意及刪圖 .

    – audio / video file : 港燦兄說得對 , 縱使像 ” 他約我去迪士尼 ” 在網上發佈的歌 , 亦應只限連結首發者的網頁而不是直連它的 audio / video file

    – 用 radio blog 播非原創歌 , 或無 cc licence 授權的歌 , 嚴格來說已屬 reproduction of copyright material without owner’s prior consent , 已屬侵權 , 但目前打擊盜版主要是針對更嚴重的 distribution / transmission of copyright material , 即 p2p 下載行為 , 故各版權持有人無理會 .

  24. 昨晚亦收到些,包括某著名攝影網的網主及一些經常在網上發表個人攝影作品的網友之 e-mail。

    經過今次沉痛教訓後,只想提醒各位,勿在任何情況下,就算指明圖片出處,版權持有人名稱,都不要轉載相片。

    這攝影網的網主指出,他的會員網友很怕公開的相片被轉載後,轉載人對相片有別的詮釋,引起被拍攝對象和攝影者誤會,尤其是人像相,被轉載到別的網頁後,相中人在不知情下被網友以有色眼鏡評頭品足,對攝影者和拍攝對象會帶來非常不公和悔辱,不單成人網站 / bbs,熱門 bbs 如高登、mini、2000 fun 等都常常出現這情況。

    雖然現在大部分攝影網

    – 對會員資格已有限制,只覆帖不貼原創相者會被取消登入資格,甚至 block IP
    – 要求所有相片內附原作者 copyright 水印和標記
    – 在首頁聲明網內相片不得轉載
    – disable 在網內可 right click mouse 使你可 save 相落電腦的功能
    – 不容許別的網站 direct link 進攝影網內相片的位址

    然而,各網站做齊以上各項後,相片被轉貼和盜用仍很嚴重。

    攝影網友們對每個 blog 每張相片的來源,不論是否他們自己原創作品,有無被 cite source,或所 cite 的是否首發 source / 二手轉貼 source,貼相前有寫明無原作者已授權,一向十分留意和著緊,反而可能因熱門 bbs 的帖子太多,和偷相情況太普遍,及各 bbs 版主一向愛理不理的態度,較少聽聞有 bbs 因網友偷相而被刪文和取消會員資格,只是貼 “甜相” 被 ban 的例子較多。

    轉載報紙相片和圖表,再作評論用,若已指明出自那份報紙和日期,問題反而不及個人攝影作品那麼大。但若圖片 / 圖表源自外國通訊社,因它們的版權規定,可能要求閣下先付款才可使用 / 轉載。

  25. http://www.hansthefox.blogspot.com 的 guestbook (gb) 內,hans 則引了有關的版權條例條文出來 :

    若齋睇以下條文,在 blog 上只用 radio blog 播歌屬於 section 27 (4) 的範圍,一般人不能憑 radio blog / blog 裡的 source code 抓到播放的歌的檔案。只要在 blog 裡再無提供歌曲的任何下載渠道 [section 26(2)] ( 包括 direct link 去 audio file / 有這歌下載的網站 / p2p torrent ),法例上未算侵權。

    “Chapter 528 COPYRIGHT ORDINANCE

    Section 26: infringement by making available of copies to the public

    (2) References in this Part to the making available of copies of a work to the public are to the making available of copies of the work, by wire or wireless means, in such a way that members of the public in Hong Kong or elsewhere may access the work from a place and at a time individually chosen by them (such as the making available of copies of works through the service commonly known as the INTERNET).

    Section: 27

    (4) Where copyright in a work is infringed by its being performed, played or shown in public by means of apparatus for receiving visual images or sounds transmitted by electronic means, the person by whom the visual images or sounds are sent, and in the case of a performance the performers,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responsible for the infringement.”

  26. 我印象中香港的電台每年是要付一大筆版權費給CASH的﹐而剛剛看過香港CASH的網站﹐連餐廳商場髮型屋播背景歌曲都要付年費啊。如果據上述的法例﹐CASH有何理據收錢呢﹖

  27. 冇詳細搵資料,不過冇記錯既話,應該係咁﹕

    1. 你購買左一隻CD,係購買左一系列既使用權。

    1.2. 衣系列使用權入面,包括左你可以聽隻CD,包括左你可以係私人地方播放。不過,衣批使用權入面唔包括你可以將佢複製又或者將佢係公眾地方播放。

    1.3. 所以,你係公眾地方播放 (以侵權角度黎睇),你要比錢做賠償;以購買權利角度黎講,你要比多筆錢黎到買埋「係公眾播放CD」既權行

    1.4. 你問,個權利幾錢﹖我聽過下,有人攪野播過,事後比cash追錢—-筆錢次次唔同,亦即係冇準則。

    2. 至於點解CASH可以收錢﹖因為佢係香港作曲家既POXY,佢有義務同埋權利向使用協會會員作品既人收版稅,之後再將版稅分返比個版權持有人,以作賠償或者購買權利之用。

    *********

    上面講產權,我地會睇到樣問題﹕

    當我對某樣作品/思想/設計/文章擁有一系列產權既時候,我可以行駛既 權利係咩﹖我又可以禁止其他人做乜﹖

    好複雜。不過,想講既係,如果我對某樣野有好完整既exclusive right,咁我係米可以禁止其他人轉載我既作品—-even其他人用creative common黎做理由﹖

    **********

    去到衣度,我地走到去一個好出名既哲學問題﹕私有權 與 資源分配 既問題。

    係七十年代,john rawls (冇錯,又係佢) 寫下「正義論」衣本鉅著。係衣本書入面,rawls提左幾個正義原則,其中一個含意係,所有理性既人,都會認同我地可以係某些情形下抽走社會上部份人既產權/income黎到幫助其他人;衣個財產/資訊再分配,係公正同埋符合公義。

    不過,john rawls既對手nozick就問,所謂既私有財產,應該係指個人可以完全控制/擁有既財產。咁,如果第三者以道德為名而扲走個人財產,咁係唔道德架喎﹗

    ***********

    去到衣度,其實已經講緊咩係 社會公義既問題﹕我地要點樣分配資源,應該點樣幫助有需要既人 (最簡單講,大家應唔應該交稅,交左d稅做咩,都可以同衣個問題有關)。

    而上面既邏輯,睇落去 (即係冇經大腦喇) 同 保障創作者產權 (or incentive to invent)/資訊自由 之間既矛盾,又好似喎﹗

  28. 歌德﹕我明白了。不過﹐還有疑問就是關於上面港燦引的section 27(4)﹐如果說在公眾地方播放﹐都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responsible for the infringement 的話﹐CASH 收錢的理據是甚麼呢﹖會不會是刑事與民事之間的分別﹖

  29. Hompy o岩o岩呢個時候系統更新… 我記得Hompy當初宣傳時標榜埋有空間俾人放歌(當然冇講明係咩類型啦), 我覺得咁大間ISP都敢俾user 咁做, 或多或少證明應有唔少o既灰色地帶卦…:p
    BTW, CASH真係幾狼死o架, 幾年前, 有個dot.com 想攪web radio, 去問CASH webcast 版權費, 聽講有人覆佢5蚊一首。(希望我冇記錯)
    間dot.com 後來當然冇攪到啦…
    而家香港幾間公營電台o既web cast 係有俾錢CASH o既, 聽講係一個”lum sum” o既價錢o黎。
    呢段文只供吹水用… :p

  30. 佢成句應該係….

    and in the case of a performance the performers,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responsible for the infringement

    又,得閒睇睇tungpo個blog喇﹕佢新個篇野可能代表左某批bloggers既睇法。

  31. 但個 and 字又好似連埋發送音樂和影像的人喎﹕

    the person by whom the visual images or sounds are sent, and in the case of a performance the performers,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responsible for the infringement

    唉﹐睇極唔明既法律條文呀。

  32. :wink:我都攪唔清D音樂版權…
    我知就算podcast 要播版權音樂都要俾版權費
    我成日想響podcast 唱卡拉OK,演出既版權係我既,但係音樂歌詞版權都唔係我既,所以都唔知點計…
    幾時blog界會有D法律人士幫手解答下問題?

  33. 早前無記個節目咪講版權, 話d 影音鋪因為客人需求而播錄低左o既無記大長今作試播, 呢個情況下都需要俾版權費……

  34. 咁睇中文啦…

    章: 528 標題: 版權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7 條文標題: 以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作品方式侵犯版權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公開表演有關作品是受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2) 在本部中,就作品而言,“表演”(performance)─

    (a) 包括講課、講話、演說或講道;及
    (b) 一般而言,包括藉任何視像或有聲方式表達,並包括藉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表達。

    (3) 公開播放或放映有關作品,是受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4) 如以器具接收藉電子方法傳送的影像或聲音而將作品公開表演、播放或放映,因而侵犯該作品的版權,則發送影像或聲音的人及(如屬表演)表演者,均不視為對侵犯版權負責。

  35. >昨晚亦收到些,包括某著名攝影網的網主及一些經常在網上發表個人攝影作品的網友之 e-mail

    為何不乾脆請他們也來這裡跟大家討論一下??:?:

  36. Radio Blog的確涉及複雜的唱片版權問題,但有時我想 blogsphere不一定是全然的公眾地方,可能要睇你個blog 的publicity有幾多.

    另外,有關相片轉載的問題,要看轉載者的意圖為何.我想起BoingBoing 這個年年得獎的網站.每天在那裡不知轉載幾多圖片.但他們轉載的目的是要告訴讀者在某個Blog或webpage有這些有趣的事物.而在這個報導當中當然作者亦可以加上自己的看法及意見.--在這種用法而言,根本無需憂慮侵權與否的問題. 

  37. Regina, 我想你猜的對, 這麼長的url, 我當初當然是 copy and paste 啦, 想是他後來改了~ 而家先見到仲連題目名都改埋添~ 哼哼… :p

  38. Though you’re not infringing copyrights while broadcasting, you are still using the said copyright material. Therefore, you have to pay for this broadcast right because such right is not included in your paid copyrighted contents. If you read through the copyright notice, one of the main points are that you cannot broadcast it publically without prior consent.

  39. Podcasting is even worse, as you allow the listeners to download them, so many record companies don’t like them or charge a lot from it. So I would refrain from making podcast unless I do all the talking (speech program).

    Of course, companies like CASH or RIAA would like to capture as much profit as possible. In fact, go to slashdot.org for many discussions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you’ll be suprised.

  40. 大家好!!

    我的出現! 我慬向被本人抄了你們文章的無恥及低文化的行為作一個明確交代, 深表萬分歉意!(是真的!! 雖然,在網路上大家互不相識….但,是我良心過而不去! 不再呃你們的!)

    向 ” Just a Sidekick ” 版主 說 :

    我可恥的抄襲文章事件中….最受非常非常大影響是你的網站~ 如今看到現在不知會發生這麼大的後果…使我清楚到公民意識是一直受我忽略的! 真是值得你們評價的! 好對不起你!

    承認我低文化…低劣人格…無知…任性…虛榮心重…莫顧他人感受….做出種種不法行為,敗壞了真正你們良好的博客文化,今原著的你們蒙受極之大的損失及影響…..是無知的我在行事前…未預計到會有令他人受到這麼大影響! 真係好對不起!
    大家對我的訴訟…評價我低人格….是理所當然的! 因為,是我事先不尊重大家所至的!

    確實…沒資格向你們說些什麼的?! 你們卻有權利對我本人的人格不信任也好! 但,我有一點 真的想向你 : “Just a Sidekick “的版主說 : ” 你的網站所寫各方面題材 (尤其,是關於 “小玩意” 及 關於 “你所擇的書籍” 內容很豐富….很佩服 及 吸引本人的!) 可是, 我用錯了方法…將覺得欣賞他人的文章…在自己網站上以”第一身”去發怖出來~~ 令到原著者(即: 閣下) 及 網上讀者 受 我的不法行為 欺騙!

    發生至今…我真的知”錯”!! 非常非常好對不起你….
    自覺沒資格在網上寫 blog…本人那個敗壞你們博客文化的blog 也應份的刪除…以慬作向你們博客社會中…作深切抱歉!!

  41. ” Just a Sidekick ” 版主 :

    雖然, 你我從不認識! 但,發生今次的事…我真的沒惡意的!
    我的心只知道我做事,沒”三思而後行”….一己虛榮慾…沒有顧及他人感受…做出此不合理(令你感本人怪異)的行為,傷害了你 及 各讀者 !

    我確實很佩服 及 欣賞 你的網站… 令我認識了很多東西! 但,從今開始…只會是以 “讀者”身份用欣賞角度去親臨你網站了! 人格保證不會再做以往抄襲的不法行為!

    希望 閣下見諒! 希望收到你的電郵! 以慬此本人得知閣下巳收到本人之歉意!

  42. Yan, 唔好咁啦~ Say 完sorry, 答應會改, 咪OK囉~ 😀
    我睇過你自己寫o既文, 幾好睇o丫~
    第時見到你欣賞o既文, 咪Quote 少少, 然後俾番條Link, 等你d 讀者click 去睇, 等多d 人可以分享! (Blog 其中一樣重點係分享, 唔係Blogger 寫文做乜?) 咁咪皆大歡喜囉! :face:
    錯o左又唔寫blog, 係人都做過錯事, 唔通唔做人咩? 傻!
    應該努力d 做人, 就應該努力d 寫blog 囉~ 我話~~ 🙂
    你d 道歉太言重喇, 唔使咁~ 唔好咁~~
    答應我, 繼續寫blog, 寫多d 好文大家睇好唔好? 😛
    (甚或, 你覺得想用另一個名去寫blog 都ok o架~ 畢竟, 過o左去o既事就係過o左去o既事, 明o左錯, 唔等於要永遠背負一個罪名)

  43. Yan, 上次抄文件事, 有人話我o地太用力.
    (雖然係因為當事人o既道歉, 冇承認自己有心抄文, 只話自己係轉載冇俾credit, 所以惹來大家不滿)
    經此教訓, 我希望我學識, 發現人錯, 只需要指出, 而唔係責罵, 嘲諷~
    所以我嘗試好禮貌咁同你講呢件事.

    希望你, 同所有人都明白, 抄文唔o岩, 以後唔好抄文, 就只係咁多咋!

    我o地一齊用開明, 同愉快o既態度去處理呢件事好唔好? 🙂

  44. 討論了這麼久,對於圖片音像的轉貼,其實各位blogger有沒有達成什麼共識?(比如最起瑪quote來源)

    因為好像討論完後總是會一切如故,不了了之

  45. lj,我都係咁諗!然後,覺得唔可以咁諗!
    睇o左咁多留言,都覺得可以sum up 一d o野o既(諗住過兩日先攪,攤凍d,可能會清醒d)!
    不過我呢方面技巧唔高,如果有朋友想幫忙,無任歡迎!:face:

  46. 我覺得他們的想法很荒謬,那和控制一個人的思想有什麼分別呢??
    藝術之為藝術,就是因為作者與受眾之間對同一件藝術品有感觀上的分別
    受眾與受眾之間也對同一件藝術品有感觀上的分別
    越成功的作品,就越能感動到不同層面的受眾
    他們拍攝了一張作品,卻不容許受眾有自己的看法
    這有可能嗎??
    他們每公開一張作品都會長篇大論說出自己拍攝的目的
    想表達的是什麼嗎??
    蒙羅麗莎的微笑之所以為人著迷,是因為創作背後那不解之迷吧??
    什麼都說穿了,就不好玩了。

  47. 暫時來看,似乎是先得原著者同意才轉,會是一個最「相安無事」的做法,但這做法本身有點費時甚至難以實行(如不知誰才是原著者),又或是獲得同意的代價可能會很重。我覺得,網絡使用者何其多,即使在這裡的人最後得到某一種共識,但總會與某些人的價值觀不符、甚至與一些未知的法律相抵觸。我按自己的原則做了,但他人未必會接受。不過是否因此而不了了之呢? 這個問題大家可以問問自己。我認為,憑良心做事,是最重要的。

    而,不論到最後得到怎樣的共識而行事,原著者的意願仍是優先的。因為最開始的精神是,尊重原創嘛 🙂

  48. 個問題係有時人地信得過你先會做你model,但係結果D相俾人貼左去D唔知乜乜討論區,重要俾人加個title 叫”長腿大波少女,JJable “,你估攝影師同個model 會有乜野感覺?
    攝影師都係盡下能力防止呢D情況發生者。

  49. 根據知識產權署出版的”記者在香港所享有的版權”中有些地方可以值得參考

    “公正待人”(註:相信文中是是指fair use)中的”公正”是指對”創作人”及”公眾”兩者都要公正。

    可複製版權作品的多少是沒有白紙黑字規定,因為有關因素在於你需要引述多少去表達你的要點?及你的引述是否達致損害創作人的合法經濟利益及其他利益的程度。
    例一:播放整套電影只為說明這套電影大受歡迎=>損害了版權人的一切權利
    例二:刊登一張在展覽會中備受爭議的藝術品照片去支持報導=>對藝術品作者相對的捐害較少

    另外,除藉錄音、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形式去報導時事的情況外,任何以”公平待人”方式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作報導或評論,都必須有足夠的鳴謝。

    隨經濟利益利,原創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原創人,版及影片的導演、都有”精神權利”,他們有權:
    1)被正確地識別作為作品的創作人或導演
    2)防止他們的作品被歪曲或被刪改得肢離破碎,以致有損創作人或導演的榮譽或聲譽;及
    3)防止一件作品或一套影片,虛假地以他人的名義署名為創作人或導演。

    但首兩條精神權利不適用於那些為報導時事而作出的有關作品。

    原文可到這個網頁下載:http://www.ipd.gov.hk/chi/copyright.htm

  50. Pingback: Jas9 Taipei.
  51. TheLeo, 只能說, 歌詞是有版權的.
    試想, 當我們寫的文章, 也要求合理轉載時, 歌詞又何嘗不是呢?
    會否訴諸法律, 還看版權持有者會採取甚麼行動罷了!
    (當然, “罪名”是否成立, 也看不同的個案。是否商業使用, 是否 fairuse, 不能一概而論。)
    coolmanmusic 那邊我不知, 不過聽說之前 http://www.linxism.com/ 就真的受過警告了.
    這篇文章的留言有很多有用的資料, 請多留意~ 🙂

  52. 不是的﹐我那邊沒有受警告﹐不過是在搞網站之前已經立志不POST歌詞的。
    以及我打過去CASH問他們﹐他們說要收費﹐每首歌詞每個月收$$的﹐收多少已忘了
    ~ 總之如果我要POST我的藏品 -> 2000多首的話﹐肯定要破產~~

  53. Guest_77, 早兩小時,你在shoutbox 說我指人家侵權,但自己卻在Radio Blog提供音樂,懂罵人而不懂罵自己云云。
    我想將討論放在此。
    首先,請你細看這篇文章及所有留言,再發表你的意見。
    我曾問你:“你試過過馬路衝紅燈嗎?如你試過,是否代表你也不可以說我的不是?”
    我意思是:“你可以。因此,就算,在Radio Blog放音樂是有問題的,不代表我不可以指遊行海報有侵權之嫌。”
    如果,你想繼續就Radio Blog侵權之事繼續討論,請不吝留言,謝謝!

  54. 幾個問題:

    1) 你有事先問過 Eason 等人才方他們的歌上你的 Radio Blog 嗎??

    2) 你提供他們的音樂,算是版權條例中的Fair Use嗎?

    3) 請問你是在哪裡獲得那些歌曲? 是非法 download 回來的嗎?

    4) 歌曲是完完整整的放到閣下Blog上,想聽的人可以省卻買歌的錢,但看完遊行海報的人,仍要付錢才可以得到 ipod,你同意嗎?

    5) 你又如何回應以下論據? http://www.naitik.net/blog/988

  55. 欠了一點:

    6) 你的 Radio Blog 上第一首歌,連歌手的名字也沒列出,attribution 都無,你應為沒有問題嗎?

  56. guest_77,
    如果你有看上面的留言, 你會看到很多關於Radio Blog的問題及討論。在我而言, 我是較傾向於“在不提供下載的情況下,Radio Blog仍未被禁止。”
    而Hompy、MySinaBlog及MSNSpace,亦有類似的tools,讓user於blog播放音樂。
    而在之前的留言亦說過了,就算Radio Blog是犯例的,我仍有權指出遊行海報的不是。
    如果你覺得我無權,我無意改變你的觀感。

  57. >> 2) 你提供他們的音樂,算是版權條例中的Fair Use嗎?
    >> sidekick: 不算

    那麼,於你來說,你這樣做是否侵權?

    >> 5/ nakita 是quote黑雪的, 你去黑雪那邊看, 我有回應

    我問的是那條 link 裡的內容,包括 chainsawriot 在那兒的回應,你有什麼看法?

    還有一個問題你未答:
    >> 3) 請問你是在哪裡獲得那些歌曲?

  58. 可以告訴你,我要 download 你 Radio Blog 裡的歌一點也不難,再加上 “download” 的意思可以很廣泛(不代表我同意它應該廣泛),單是看你這個網頁,我已經 download 了很多 text 和 graphics

    還有你經常 emphasize 的所謂”尊重”:
    你的 Radio Blog 上第一首歌,連歌手的名字也沒列出,attribution 都無,何來尊重?

  59. guest_77,

    那麼,於你來說,你這樣做是否侵權?

    我不認為是, 我播歌, 跟fair use與否無關

    我問的是那條 link 裡的內容,包括 chainsawriot 在那兒的回應,你有什麼看法?

    有關我遊行海報的觀點, 我在696那篇文已寫得很清楚, 已沒甚麼可補充。

    請問你是在哪裡獲得那些歌曲?

    那些歌, 我都擁有cd… (真係好彩…) :p

  60. guest_77,

    可以告訴你,我要 download 你 Radio Blog 裡的歌一點也不難

    多謝提點!

    再加上 “download” 的意思可以很廣泛(不代表我同意它應該廣泛),單是看你這個網頁,我已經 download 了很多 text 和 graphics

    咁我應該點做? 你有何建議? 請指教一二!

    還有你經常 emphasize 的所謂”尊重”:
    你的 Radio Blog 上第一首歌,連歌手的名字也沒列出,attribution 都無,何來尊重?

    係喎! 是我不對! 咁我加番o丫~

  61. 如果你認為沒有問題 (我也認為沒有問題)
    那你就用不著做什麼

    問題其實在於你自己覺得這樣做有問題,所以你才會認為遊行海報是侵權的一種,otherwise 你的RadioBlog 侵權也不淺呢

  62. guest_77,
    我有堅持己見的時候,亦有從善如流的時候;
    如果你有細心看清楚最近發生的事的源頭,你會知道,當初只是小西錯quote macgrass 就此事為“抄襲”, 然後小踢又只是在網摘內說要“守法”就被罵亂吹, 我唯有列出我的資料佐證, 之後就演變成這樣,這不是我所願見的。
    香港仔在聞見思錄那邊的留言

    相反我見到不少愛民主愛自由的小友,容納異見聲音的能力奇低,喜歡把持不同意見的人直接批成不愛民主支持專政,把你推到敵人的位置。

    你可以不同意我對海報的見解,但不代表你我就是敵人。
    你覺得我用Radio Blog是侵權,但我亦不會視你為敵。

  63. guest_77,
    對不起, 我改了以上的連結。
    我沒有意圖讓人在我blog 下載歌曲, 你做得到, 不代表我有這個意圖…
    如果這導致持歌曲版權的人有損失, 我願意不再用radio blog.

  64. 什麼時候說成敵我之戰?

    為何不能以事論事?

    你totally誤解了我,我是說你的 Radio Blog 並無侵權,但依你對遊行海報的羅緝推斷,Radio Blog 是應該有侵權的,所以有雙重標準,希望你明白

  65. 1) 不用有意圖,正如遊行海報設計者應該沒有讓人買或不買 ipod 的意圖

    2) “如果這導致持歌曲版權的人有損失”? 那麼遊行海報更加不會令 Apple 損失,因為你都同意:

    “歌曲是完完整整的放到閣下Blog上,想聽的人可以省卻買歌的錢,但看完遊行海報的人,仍要付錢才可以得到 ipod”

  66. guest_77, 我記得你昨晚在shoutbox 大概打過甚麼字眼去形容我, 這讓我覺得, 你是視我為敵的… -__-
    我不認為radio blog有侵權, 但你舉出種種例證, 證明了我有機會令歌曲版權持有人有損失, 所以我接受了你的意見, 並刪除了radio blog內的歌。
    我希望做到, 我不是一個雙重標準的人。
    但我真的想再問, 是否我一定要是個從不犯任何法的人, 我才有資格指出他人(尤其是團體)的不是呢?
    是否一這樣做, 就是雙重標準呢?

  67. 不論是 Radio Blog 定係遊行海報,說的都是侵權問題,所以如果你認為遊行海報侵權,但基於同一羅緝卻說自己的Radio Blog 不侵權,這是奇怪的,亦是我要指出的

    >>是否我一定要是個從不犯任何法的人, 我才有資格指出他人(尤其是團體)的不是呢?

    我甚麼時候說過????? 你對號入了座吧……….

  68. guest_77,
    radio blog只播歌,但不提供下載,在現時的情況,不算侵權。然後你指出有下載的可能,所以我都覺得radio blog有機會侵權,所以拿拿臨刪去。
    你尋晚鬧到我趴街,話咩有口話人...(仲有好多好差o既句子),令我覺得你係咁諗囉… -________________-
    btw, 海報問題,拉o左去o個邊講

  69. “提供下載” 不是叫你整條 link 出來比人下載的意思,正如 BT 運作原理般,下載人未必知道他自己正在同時 “提供下載”,小心這點

    當然,說了N次還是那句,我不認為RadioBlog 有侵權,以上只是根據你對侵權的解釋去推理

  70. Pingback: 坦然沒有藉口
  71. 貓,
    謝,
    你的trackback 成功了, 只是要先經審核罷了.
    但你那邊卻只是列出blog 主頁的url, 而不是這篇文, 有點怪…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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