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2.4大遊行海報設計

在“Sidekick 的網摘: 2005-11-28”內,有一篇是inmedia報道,關於12.4大遊行的海報設計的。
在MacGrass的“不談政治,談設計”,說:

看到了一些12.4大遊行的海報設計,借用了iPod nano廣告設計,甚至相信是由那張相片改造的。手持的由iPod nano轉為民主倒退鳥籠。

promoipodnano20051012 a45pamphlet

我的介紹文字是這樣的:

根本就是同一隻手嘛… 要政改,也要守法罷? -_-

路過在我的網摘的留言,說:

抄唔代表犯法,何況不是直抄!香港人的法律知識真是...

如果你無睇過版權條例就亂咁吹,係好唔負責任o既表現~~~
fair use / fair dealing 聽過未?
香港人的知識版權意識…
係, 我唔應該一下子話所有香港人法律知識少, 起碼上面條link既留言者都算有返o的常識~~~
重有, 版權並非絕對
以上遊行海報真係好難話佢犯法, 如果蘋果認為它的利益受損, 大可以告佢

然後才發現,在 inmedia 那邊,亦有很多留言,現摘錄一些:

反正並不影響 ipod nano 的銷量,有必要拘泥這個嗎?

對我來說,是否抄襲或應否抄襲,都不是重點;我覺得重點是:這是否好的挪用,在視覺傳達上,這是否有效有力。

做街板又好, 海報又好, 如果是一大班人一齊出, 好多時候由於意見不同, 出來的效果是一個妥協出來的效果, 再家上種種限制 (如法例要求街板清楚列明議員名字等), 所以本人認為是可以原諒的 (不單止值得原諒, 而且創意可嘉)!

我認識這海報設計者,他只是一個學生。支持民主的社運資源很少,我們沒有專業設計師,也不像親中派般有財有勢。

這不是甚麼拘泥甚麼或有沒有資源的問題. 人家不計較不代表你可以抄. 抄襲就是抄襲…

香港人的知識版權意識果然不夠,只知道無限保護版權擁有者,完全忽略所謂「合理應用」的權利……都是政府片面宣傳惹的禍。
在我看來,這個遊行海報︰
* 與 ipod nano 的海報沒有競爭關係
* 沒有借用 ipod nano 的設計謀利
* 並非宣傳營利事業
* 並非完全移殖
為甚麼不可以借用 ipod nano 的海報上的設計?
不妨聽聽歐美有關版權的討論︰http://lessig.org/freeculture/free.html

…都是以狹隘的法律去理解世界和人與人的關係.

由回覆路人第一個留言開始,翻看了一些自己及他人的舊文,在整理自己的思緒,這是我的分享!:)

老鼠求生記5月25日的Plagiarism(Blog已關,這是Google 的archive link),有這一段:

記得讀大學時,當年我上課第一日學了一個生字,就是Plagiarism (the practice of using or copying someone else’s idea or work and pretending that you thought of it or created it)。

為何會有這一篇文呢,因為5月時,blog界發生了抄文事件。而一眾blogger亦因此寫了多篇文章,見文章連結。
到六月時,又因為港燦的貼圖事件,引起了另一番討論,大家分享了很多對“知識產權”的見解。
由此二事,我覺得 Blogger 對知識產權的重視,不論是文章,抑或圖片。
當中,船山筆記的“ Open and free”一文,剛剛再三重讀,實在很值得反思。

而,在這張普選Banner出現之前的兩個月,亦發生了Hello Kitty 事件。
見Florence 的“創作vs侵權:吉蒂與死人頭”及“再談創作與抄襲
hellokitty

看完這堆資料,我對這張“12.4大遊行的海報設計”有些看法。
你可以笑我知識少,你可以不認同我的看法,但我不介意分享我的淺見,亦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1. 任可原創作品(不論是文字、個人拍的照至商業圖片或其他媒界的作品),一經面世,即獲得法律保障。見:知識產權署之版權是甚麼?
  2. nano 海報的圖片,該公司投放了多少資源?
    拍一張如此精美的圖片,要請設計師、攝影師、手部model、要租studio、要花大量時間打燈、後期美工…
    這樣的一張商業圖片,價值不菲,不論在創意及商業價值上。
  3. 如遊行海報的設計者並沒意圖參考或抄襲 nano 的海報,他只想找一隻可提著鳥籠的手,為何不找 free photo?
    世界上這麼多免費資源,為何偏偏要以身犯險,動用人家的商業作品這麼不智?
  4. 是否非商業用途,就可以隨意挪用、或改編他人的原創作品?
    Blogger 在引用他人文章、圖片,都很注重及尊重知識產權,為何民間團體在對待商業作品就覺得不需要注重?難道這就是“fair use / fair dealing”的精神嗎?
    據我的認知,“合理使用”的主要精神在於如用於研究、評論、學術、新聞等等可以例外,但也得視乎情況而定。
    這個海報設計也算是“合理使用”嗎?
  5. Plagiarism (the practice of using or copying someone else’s idea or work and pretending that you thought of it or created it)
    如我沒有看過nano 的海報,我會以為遊行的海報是原創的,這不是已為原作者帶來損失了嗎?

我想說,我最大的感慨,不在於犯法與否。
其實不論是遊行海報或Hello Kitty海報事件,我的看法只是“將心比己”。
易地而處,你創作了一個 logo、拍了一張圖片、設計了一張海報,忽然一天,人家“唔該都冇聲”,問也不問就拿了去用,或略有增刪,甚至醜化(這個是較個人感受),這公平嗎?
是否基於你說你的是創作,並不是商業用途,我就要毫無條件地接受你用我的創作“再創作”,就算我的作品是商業作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張錦輝在“新媒體與版權的不解緣 (2000)”有此一段(雖然我們在討論的事並不是新媒體):

如果版權人真的不介意其作品被人取用,祇要你肯問,他應會毫不保留地給你授權。透過新媒體提問,絕不困難。但如你覺得對方並不一定會同意的話,就更不要不問自取了!

最後,從創意上,我還有一點很個人的意見(你說我是偏見也罷):
遊行海報及吉蒂海報在創意上很低,是一種很懶惰、很手到拿來的設計。
Recreation都有分good taste, bad taste,上述二者都沒有太多創意可言,吉蒂那張簡直就是嘩眾取寵!
如果,這就是創意,香港的創作界可以同聲一哭!

船山說:

2. Open and Free. 自由與開放. 共享與再創作.
3. 為甚麼那麼喜歡用似明確實模糊的“版權”來思考? 需要嗎?
3.1. 版權跟原作者其實沒有必然直接的關係. 錢由誰賺的關係還要大些.
5. 講到底, 關鍵只在於要有proper citation. 

 
再問兩句:
點解要咁做?(非要用某一個原創作品再創作不可?為何不自行創作?)
做得好唔好?(那個recreation 的概念是甚麼?跟原作品的概念有何關係嗎?)
 
 
12.4 大遊行,為的是甚麼?
不就是基本法原本給了我們一個普選的權利,但遲遲未兌現嗎?
當我們如此注重立法,尊重法律精神的時候,
那麼版權法、原創的精神,我們也不容忽視罷?
為何可以如此輕易取用他人的圖片,而覺得沒有問題?
 
 
trackbacked from:
閒雪軒:版權
亂衝亂撞 :: heartdisk:ipod nano 的那隻手
Forum@wongyukman.com: [投訴]鳥籠廣告風波
RENATUS HOME.私房子:Life is DESIGN – NO.0291
Also Sprach Blacksnow:抄襲風波停不了
Can you hear me…:無天理
Kyokoap:Friday, December 02, 2005
EastSouthWestNorth Blog:Section 1 of 3: Recommended Photos/Reading
大雄網站:哦!我完全明白了!
 
 
延伸閱讀:
模達朝暮 Motat Dairy: Inmedia新logo─寫在遊/不遊行之前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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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thoughts on “關於12.4大遊行海報設計

  1. > 如果你無睇過版權條例就亂咁吹,係好唔負責任o既表現~~~
    > fair use / fair dealing 聽過未?

    這段最好笑,做賊的喊捉賊,inMedia內的回應也很幼稚!想知真正結果,去看看Apple網頁內的Legal Information:

    http://www.apple.com/legal/terms/site.html

    All text, graphics, user interfaces, visual interfaces, photographs, trademarks, logos, sounds, music, artwork and computer code (collectively, “Conten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design, structure, selection, coordination, expression, “look and feel” and arrangement of such Content, contained on the Site is owned, controlled or licensed by or to Apple, and is protected by trade dress, copyrigh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s, and various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laws.

    都寫到明不能改圖,不能用,他們還辯駁什麼?
    犯法就是犯法,抄就是抄!他們要吵,就和人家Apple的律師吵吧~

  2. Pingback: 大雄網站
  3. cantong, 我覺得你最好係引用apple內的legal information,那是白紙黑字寫得明明白白的……

    其實我地唔係想鬧佢地,而係唔想佢地因為呢張海報,引來蘋果的法律訴訟唧。

  4. What about the 12.4 promo MTVs that include extracts from TVB news then? Why doesn’t anyone talk about them?:???::

    FYI, cost of production is not of legal significance. Plagiarism, on the other hand, is not even a crime!

    What is “fair” in fair dealing is not what you think is fair, but what the law thinks is fair. But I do agree that it would be best if the poster is totally original. 🙂

  5. Sidekick君:
    你好!各位好!我先看了in-media上的文章,再從Cantong的link中看了你的文章。我不知其他人以什麼態度參與討論,我自己並沒有與誰對立的想法,只是希望交流不同意見。

    你的文章可思考性很不錯。想了一些意見,希望能跟你和各位參與討論的朋友交流。因此把我的感想貼在這裡,希望大家不要介意。^^

    先是回應:「從創意上,我還有一點很個人的意見……如果,這就是創意,香港的創作界可以同聲一哭!」及「再問兩句:點解要咁做?……跟原作品的概念有何關係嗎?)」的段落。

    審美角度難免有一定主觀性,但也可以提出來與各位討論。這張遊行海報,個人覺得確實沒什麼創意,雖然可以解釋作有「手握鳥籠」的意思,但現在的手有似是show一件物件出來的感覺,表現不到「握」。立體的手與平面的鳥籠也很不夾。這樣的recreation,應該不會比自己由頭設計好。這recreation是沒需要的。如果是沒需要,我覺得就不必去用。

    但吉蒂與死人頭那張海報,是否真的沒需要?雖然話劇主題不在吉蒂,但既以「吉蒂藏頭」案作出發,吉蒂無嘴(聲)又是話劇中的一個重要符號和象徵,把這符號從海報上帶出來,就有它的需要性。如果不能用吉蒂這符號,即使可以從其他迂迴方法帶出類似含義,但已有離話劇的意蘊。那張海報的設計是否可以再改善,確實可談;但說那海報用了吉蒂符號,因此是錯的、要受批判的,這點我個人不能接受。因為若要接受這一點,那麼當今這個後現代世界的作品絕大部份要消失。

    還有兩個段落想回應。是:「我想說,我最大的感慨,……我就要毫無條件地接受你用我的創作“再創作”,就算我的作品是商業作品?」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張錦輝……就更不要不問自取了!」

    如果別人做的是企圖把你的創作,聲稱作全是自己原創的,那是剽竊,當然不可以。例如「曹版《棋魂》 http://tc.cabeat.com/cab/0501/050105.htm 」是一例。但如果別人是光明正大的利用你的作品再創作,那麼只是增加了你的作品的意義或內涵,增加了你的作品的解讀可能性。因為當一件作品創作出來,儘管作者有他的意思,但在不同讀者眼中,都會看到不同的東西,有讀者自己的意義。文學上所謂「作者已死」就是指這樣。那麼,讀者為何不可以根據他的解讀,以再創作來表達其感想?設例說,Sanrio可能認為吉蒂貓代表善良,但為何有人解讀到吉蒂貓代表溝通問題,再想要達出來,就要舉起「善良」作解讀的霸權,指責別人是醜化?

    我固然同意尊重原作者,但方法不應是用「版權」來限制其他人的創作。為何不學習日本作家田中芳樹,說明不希望把他的作品變成怎麼樣(如色情的)?當作者本身亦對讀者(包括再創作者)尊重,讀者(包括再創作者)也自然地把尊重作者意願視為合理的事。日本的同人誌文化,饒富內涵,就是在這種原創作者和讀者、再創作者互相尊重的情況下誕生出來的。再創作者不會像「曹版《棋魂》」般剽竊,而是光明正大的拿什麼原作去再創作,原作者亦會說明歡迎所有的或什麼限度的再創作。

    至於張錦輝的話,據我自己的創作(包括再創作,再創作是創作的一部份)經驗來說,並不如實。就繼續拿同人誌為例,即使一套動漫畫的原作者,公佈了歡迎任何的再創作,但我拿着原作者的公佈,甚至是與原作者的通信,在香港是沒有保障的。在香港過份鳥籠的現行法例下,地域竟成為是受擁有創作權利的區分條件,我只可以眼巴巴看着日本的讀者再創作Leaf作品的改編漫畫、音樂,不用擔心有法律後果,在香港若要與他們一起交流這顆心,就隨時可能會被什麼漫畫出版公司、什麼電視台、什麼CASH等控告。

  6. Kevin,
    上午的時候,正打算晚上再發一篇,講講我的理解;不料你竟然真的問了,唯有提早寫罷!
    先就“再創作”這一點討論好嗎?
    我問了這兩個問題:

    點解要咁做?(非要用某一個原創作品再創作不可?為何不自行創作?)
    做得好唔好?(那個recreation 的概念是甚麼?跟原作品的概念有何關係嗎?)

    不論是“鬼馬30秒廣告第三波 ”或是“鬼馬廣告第二波 – [民主散 – 北京製毒廠一言堂 !]
    點解要咁做?<-兩者都利用了原作品的特點(首特首的講話/藥品的原功能)再衍生自己的創作,是有必要的利用。
    做得好唔好?<-引用Fred在inmedia的留言

    其實分別可能只在是否高明。
    例如這個普選廣告 ( http://www.rebuildhk.com/upload/rpt5_adv.wmv ), 基本上大部份是挪用了 HP printer 的廣告,但我相信大家都會認為它是重創,而非抄襲,因為改得高明,改得有趣。

    我在上一篇文有說這一點:

    如遊行海報的設計者並沒意圖參考或抄襲 nano 的海報,他只想找一隻可提著鳥籠的手,為何不找 free photo?

    而在Fair Use上,我覺得第二波及第三波都有“評論”及“新聞”的成份,但遊行海報卻沒有。

    而我更想講清楚的是,寫這一篇文的本意,不是為了指出遊行海報是否犯法、抄襲,反倒是有人先拿版權法、Fair Use, Fair Dealing去質疑(而且給我的感覺是“又聲大大,又惡,又冇準”),因此我有必要回應而已。(雖然可能不夠全面,又不情理俱備,亦不專業)
    再者,在inmedia 那邊的某些留言,實在令我有“只要是民間團體,隨意挪用他人的創作是沒有問題”之感,這更令我覺得心寒!(與此相比,海報是否抄襲、侵權、犯法反而是不重要的問題了!)

    藹的留言有此一段:

    你可以說他對法律過於上綱上線. 過多用 “誹謗” 和 “人生攻擊” 的字眼, 與過多地使用 “知識產權” 在批評人一般, 都是以狹隘的法律去理解世界和人與人的關係.

    這是我最心寒的一段。我甚至未懂跟你清楚說明我心寒的原因。

    古在那邊的留言說:

    所以稱以現有的版權法(both HK and USA and the WTO brand)是一種狹義的理解版權的方法。(某程度上狹義這個字用的不太好;應該說大家對版權的問題,根本是站在不同的出發點去看吧。)

    我是同意的。
    因此我會覺得遊行海報犯了版權法,這是不爭的事實。
    再加上我覺得在創作上,設計者實在沒有必要去冒這個險。
    希望我講得夠清楚罷。

  7. 小狼,

    這樣的recreation,應該不會比自己由頭設計好。這recreation是沒需要的。如果是沒需要,我覺得就不必去用。

    給你一個五!:)

    吉蒂貓事件,同意是有“必要”的,但手法卻有問題。更多意見,可看我在HongKongBloggersGroup的討論,不再多講了!
    Florence 說:

    我訪問時,劇團主腦楊秉基強調海報肖像不是Hello Kitty,要劃清界線,但他不諱言希望別人看到海報後,會以為海報肖像是Hello Kitty。

    所以我會說是“嘩眾取寵”!

    再其他的… 我沒力氣講了… :p

  8. 我亦明白你是出於好心才提出來討論 🙂

    之前語氣是重了
    不好意思~

    不過…….

    “而我更想講清楚的是,寫這一篇文的本意,不是為了指出遊行海報是否犯法、抄襲,反倒是有人先拿版權法、Fair Use, Fair Dealing去質疑”

    平心而論, 這裡是你先提出 “要政改,也要守法罷” 這個看法的…

    “因此我會覺得遊行海報犯了版權法,這是不爭的事實。”

    如果是不爭的事實, 會有這麼多討論嗎?

    我未有時間回應所有論點, 但都想指出:
    法例從沒要求 “有必要” 才能做呢~~

  9. 各位 :

    如果呼籲人 12-4 上街的街板那隻手是劃上去的,只是手勢類似 ipod 廣告那一隻真手,咁算 fair use / 都係抄襲 apple 呢 ?

  10. 路過, 我不是好心, 而是因為你的提問, 我有必要答, 是一種”逼於無奈”…
    “要政改,也要守法罷” <-沒錯, 我一開初就這樣說,而,在“這麼多討論”中(不論是這邊跟inmedia那邊),不是已很清楚的看到這樣做是觸犯了版權法嗎?姑勿論這個法例如何狹隘。
    在我眼中,事情實在簡單不過:有人“貪方便”(我覺得)取了一張商業圖片去做海報(我跟小狼都覺得“沒必要”),於是我用了寥寥數字去介紹這件事。
    但,為何這麼多人要捍衛這事,堅稱這樣取商業圖片來用沒有問題?

  11. sidekick,

    收到。其實我想我們間的看法分別不太大。吉蒂那件事,我著重在它這樣用是「有必要」,其他朋友的著重點可能是楊秉基的不肯認態度。我舉的「同人誌」例子,正好是不會有楊秉基這種的態度,是會「光明正大的表明是改編」。

    我想另一點可能同其他朋友想法不同的,是對法律的看法。現時的法律的確有不妥善之處,像我上述的「同人誌」例子,即使原作者表明允許,但香港的商家和政府仍可稱你犯法。我個人想,若法律有不妥之處,討論如何或向什麼方向修訂,會比只叫人遵守,來得較重要。不過不同人對同一件事有不同著眼點,這是很當然的吧。^^

  12. “而我更想講清楚的是,寫這一篇文的本意,不是為了指出遊行海報是否犯法、抄襲”

    真的嗎?

  13. 路過,這只是我的看法,不一定是rule,我才可以這樣說罷?
    還有,我也沒有說“非必須不能重創”;我覺得在創作的角度,我跟小狼對recreation 的看法都已寫得很清楚。

  14. 路過, 我的那一個說法不是rule, 不就代表我不認為該海報設計有犯法之嫌吧? 前者跟後者並沒有”因為”及”所以”的關係嘛…

  15. 請不要誤會~~我是想說: 難道你認為這不是重創?
    我平時都有用 photoshop, 如果叫我整走個 nano 再加個鳥籠上去, 相信要花不少功夫呢~~~

  16. 如果根本不能討論的話,小踢,放手吧,累死你也不會有個結果,直至你說:「你們在做神聖的工作,又面對困難(沒有專業DESIGNER幫手呀,好慘架),我這樣批評你是我不對,你用得有理,請繼續。」

    如果還真的可以開放的討論的話(不預設了自己一定無錯),我會比較接受船山先生主張的proper citation。

    說到是否PROPER,還有你們說的是否FAIR (USE),多少是問心的程度問題。

    如果我作為一個同小踢一樣既普通人(即是無你地咁多學識同理論),你都仍會尊重我的看法的話,我會跟你說,咁用IPOD NANO隻手,唔夠PROPER,唔算好FAIR。

    FAIR唔FAIR,不正是由大家去評論,由我們自己去獨立判斷嗎?

    做野,要過得人過得自己才漂亮,迫人睇你睇過的書,跟你學過的理論,硬要人跟隨你那種以超廣義的法律(觀點?)去理解世界和人與人的關係的做法。難道這就是正道?

    作為BLOGGER,作為獨立媒體,可以的話,也希望你們能可包容「異見人士」。討論,不一定要以板倒對方為依歸,交換一下對方的觀點,不可以嗎?

  17. 黃姓此人完全不可理喻.
    沒錯, 禍是我闖出來的, 我仍然堅持我的論點:
    1. 海報是已經侵犯了版權
    2. 有人侵犯別人版權之後還聲大大的說人家無理
    3. 完全支持Sidekick的論點, 否則我不會LINK出來.

    Sidekick, 也許是你太出名的關係吧, 又唔見那黃姓人士同我嘈? 哼!!!

  18. 我對此trackback 的回應(原留言於原網站):
    沒人喜歡做太監,及被說成為太監…
    事情之源,我已說得很清楚,做乜寫海報事件,只是源於有人於我的網摘留言,說我亂吹,話我都未知咩係版權法、fair use 就話人不守法。
    於是唯有列出資料,以證明我不是亂吹;而這,亦不是甚麼“聲討”,亦無意扮正義。
    你可以不同意我的立場。
    “皇帝唔急太監急”?所以主人唔出聲,旁人也不該發聲?
    那麼,如你見到有女士在車廂被非禮,因為佢未出聲,所以你唔會出聲?
    “皇帝唔急太監急”?嗯… 😉

  19. Fox, 很久不見, 謝謝留言~
    算啦! 路過不嬲都扮演“插我”o既角色 :p
    成單o野, 都係由佢話我亂吹開始… 不過後來佢d 留言都friendly o左好多, 似多d 係討論…
    不過呢兩日唔見佢lu~

  20. from guest_77

    1) 不用有意圖,正如遊行海報設計者應該沒有讓人買或不買 ipod 的意圖

    這不止是讓人買/不買ipod的意圖的事。

    2) “如果這導致持歌曲版權的人有損失”? 那麼遊行海報更加不會令 Apple 損失,因為你都同意:

    損失是多樣的,例如文章內的第5點:
    如我沒有看過nano 的海報,我會以為遊行的海報是原創的,這不是已為原作者帶來損失了嗎?

    “歌曲是完完整整的放到閣下Blog上,想聽的人可以省卻買歌的錢,但看完遊行海報的人,仍要付錢才可以得到 ipod”

    在創作、設計上的觀點,我寫得很清楚,亦很認同私房子的觀點。
    因此,我認為海報用了apple的照片,是不智的。
    在版權上,黑雪那邊亦有很好的討論,望一閱。

  21. >> 這不止是讓人買/不買ipod的意圖的事。

    同意, but 意圖 這點是你提出的,所以我也指出它的 irrelevancy

    >>這不是已為原作者帶來損失了嗎?

    損失什麼? 版權保護的不是知情權,不要搞錯

    反而你的 Radio Blog 的確讓人免費得到歌曲,所以更有可能令版權持有人蒙受損失!

  22. guest_77

    損失什麼? 版權保護的不是知情權,不要搞錯

    呢篇文, 我想講o既o野, 唔止係版權啦! 亦唔止係知情權, 仲講緊知識產權…etc etc…

    反而你的 Radio Blog 的確讓人免費得到歌曲,所以更有可能令版權持有人蒙受損失!

    得啦! 長氣! 不過, 未必係“更”, 因為海報係可以讓數以十萬計的人看到 (香港街道, 遊行當日)… 影響力好大好大~

  23. 你說:
    >> 如果這導致持歌曲版權的人有損失, 我願意不再用radio blog.

    首先,我認為即使歌曲版權持有人有損失,都是微乎其微,侵權的機會渺茫,這點我跟你看法一致

    同一道理,即使全世界的人看了海報,到頭來都要付錢才可買到 ipod,又有什麼損失?

    再說一次,版權條例保障版權持有人的權益,而不是sidekick的知情權!

  24. guest_77,

    同一道理,即使全世界的人看了海報,到頭來都要付錢才可買到 ipod,又有什麼損失?

    咁我又要再說一次, 所謂損失, 不是單指“到頭來都要付錢才可買到 ipod”嘛!
    不過很高興, 今晚跟你是討論, 而不是罵戰… (尋晚嚇死我)
    雖然今晚被你這樣“質問”(請容我用這個字), 實在有點累(我未感冒完), 但能夠在平和的氣氛下溝通, 是很值得珍惜的。:face:

  25. 所以,你由始至終都沒有回答我這條問題:
    蘋果有什麼損失?

    又,你把 Radio Blog 暫時除下,是因為怕版權持有人有什麼損失?

    昨晚很多說話是跟對人不對事的 “黛” 說的,跟這討論無關

  26. guest_77, 喂… 篇文咪講得好清楚囉… 我唔copy and paste 喇…
    btw, 繼續題外話. 黛尋晚答你前, 我真係見到你鬧鬼我啦…
    提番起, 都只不過係想講我o既“感受”, 而唔係想“翻舊賬”…
    我只係想話, 今晚可以咁樣溝通, 好高興o者~ 💡

  27. guest_77, 你講真o架? 我冇氣喇…
    明明成篇文攤晒o向度, 又俾埋d link 你睇(從創意and 版權)… 我真係唔想逐點執. 而且又冇o野補充, 唔好啦…

  28. 題外話:我淨係記得黛不斷的打斷對話,連原本我想說的都差點忘了. 只記得說過一句這樣的話: “一方面罵人侵權,另一方面個blog有個Radio blog勁播有版權的歌曲。”

  29. 最貼近”損失”的意思的,只有這句:

    >>易地而處,你創作了一個 logo、拍了一張圖片、設計了一張海報,忽然一天,人家“唔該都冇聲”,問也不問就拿了去用,或略有增刪,甚至醜化(這個是較個人感受),這公平嗎?

    我不禁要問: 損失了什麼? 如真的有所謂損失,那又是否在版權法保障的範圍之內?

  30. 他說的損失,是 “作品的獨有性、影響力和視覺衝擊力…謀殺了這個製作人的心血…損害了視覺技術發展和設計工業發展的效益”

    有無咁誇?

    1) 一來,這是 highly subjective 的
    2) 二來,法例真是用來保障”作品的獨有性、影響力和視覺衝擊力”的嗎?是誰說的?
    3) 再者, “設計工業發展的效益” 未必等同宣揚版權,反而可能是恰恰相反

  31. 路過搭嘴::mrgreen:

    因你認為highly subjective,所以我們做創作的人就不用介意有沒有侵權(侵別人的權或被人侵權)了嗎?

    讓我以一個創作人的身份在這裡分享,我們非常介意自己的作品有沒有侵犯人家的產權,因為我們付出心血獲得報酬的價值建立,就是來自作品的獨有性、影響力和視覺衝擊力,而這三者是一體的。

    幾年前不幸上過產權訴訟的法庭,法官在研究獨有性前,會看是案是否顯而易見的直接侵權(例如盜用商標或明顯的偽造複製),才取得兩方產權過程證明(包括草稿、中間件、高解像的素材件,甚至產權製作者本人證詞),然後再從一疑似作為圖片素材的原媒體上,作來源比較。疑點將歸於被告,但疑點可少有是主觀的,而多是客觀到一個程度,以直觀的影像重疊作PATTERN相似性的確認。譬如相反很抽象的概念(IDEA),就不會構成侵權,除非有人早獲專利註冊。

    如果設計師不會因為作品具備獨有性、影響力和視覺衝擊力而多獲財富,那設計工業裡的設計師就不因其專業表現而有飯開,這些設計師要麼轉行、要麼從此不再為獨有性而奮鬥、要麼甚至認為獨有性只要抄襲別人的就好,這樣下去設計工業的發展只會倒退,怎麼會好?

    香港的知識產權法雖為本地法,但因為不少國際版權公約如保護文學、藝術創作的《伯爾尼公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適用於香港,而各項國際條約亦規定締約成員國須承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知識產權,故本地創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時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此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完成互聯網公約,而於九七年實施的香港版權條例亦已包涵此公約的主要條文,因此於互聯網上傳送非授權版權作品,亦同樣受到本港及其他成員國禁止。

    就算產權持有者不準備去控告侵權者,也不代表我們就應該鼓勵自己、慫恿身邊的人相信產權侵犯有可豁免的灰色地帶。即使真有所謂灰色地帶,好的設計師、創作人、產權製作者,是不會喜歡自己作品的價值,須要偷換別人的東西來建立。換了是你花去時間生命創作出來的心血,你也會重視和珍惜它的獨有性吧?:lol:

  32. >>法官在研究獨有性前,會看是案是否顯而易見的直接侵權(例如盜用商標或明顯的偽造複製)

    那隻手不是商標吧?

    請不要講到什麼國際條約無雷公咁遠 (你扯開話題屈得就屈的本領,在黑雪那邊我見到不少)

  33. guest_77, 其實關於呢個海報設計o既論點,不同人都提出了好些論點,於“份量”上,實在不少;而所持的理據,都已經很全面、很充份。
    在這幾天,不同地方的討論,我會覺得,各人有不同看法,實屬正常,但,誰也不用/能說服誰。
    而就我跟你而言,你逐點跟我討論,我也未必夠力跟你談下去。
    我要說的,我會以為已經說得很清楚,再說下去,你未死,我都想死(我真係頂唔順喇)!:p
    過o左咁多招,是“討論”也好、“屠刀”也好,都是時候放下了!
    行嗎?:)

  34. 提及國際條約,主要是有人透過不實的混淆牽扯例子,來渲染一種不清不楚的印象,例如散播香港產權法與海外有距離,藝術創作會豁免產權考慮。我認為這些觀念害人,因此作些抵抗吧了。

    我是說”法官在研究獨有性前,會看是案是否顯而易見的直接侵權(例如盜用商標或明顯的偽造複製)”。括號內說的是如果不是商標盜用 或 明顯的偽造複製,隨後才須要製造方來舉證。注意,明顯的複製,是指現在這隻手就構成直接抄襲。這方面請看香港知識產權署的短文介紹:

    版權有否例外情況?
    http://www.ipd.gov.hk/chi/faq/copyrights/cpr_general.htm#cp7

    為了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容許若干例外情況。只有當某項作品的實質部分被人採用時,才算是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亦關乎量的問題。舉例來說,假如某樂曲內某節容易上口的樂句被人抄襲,即使有關的樂句很短,也可構成侵權行為。

    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便進行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也准許圖書館及學校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不過,使用者仍須小心,以免侵犯版權。舉例來說,複印某本書的大部分內容,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

  35. By the way, 黛, 我指的是你這篇留言

    似乎你又再次為他人著急了! (我未至於話你太監為皇帝急既,哈哈)

  36. 唔打擾! 這個又不是我的Blog

    你的留言都好有趣 (尤其經常唔名你講佐去邊個D),

    繼續丫,我鐘意睇。

  37. 看到这篇才明白过来了。Sidekick,开心点。大多数人还是希望/喜欢看到你写的东西的。因为大家也和你一样,知道的东西有限,你把自己学习到的,体会到的分享出来,是很了不起的。至于少数看到我们理解得不对/不够而生气的人,如果他们能好好地指正我们,那当然是很值得感谢的;但如果他们只是生气和指责,那就让他们生气和指责去吧~ 别在意,他们活该天天生气不开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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