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鳥籠評論者”

Hong Kong Podcast Group ,看到 Pig 轉載了 inmedia 的一篇“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這是我的回應,刊於

終於讀完,亦重新再一次看了 group 內的相關討論

為甚麼會有這一個會議?人家一早就寫得清清楚楚!
小金星老豆說:

剛剛聯絡了 C.A.S.H. 方面,他們亦覺得因為 Podcasting 技術太新,他們未必能夠了解 Podcasting 的運作,所以約了他們下星期三(5/10) 晚上6pm 上 C.A.S.H. 開個會研究下 Podcasting,各位有無興趣同 C.A.S.H. 研究下 Podcasting? 或者如果有問題請留個言吧。

卻變了是作者寫的:

那個會議,為的不是爭取一個更有利傳達作品和誕生創作的機制,而是給當前限制作品傳達與創作誕生的強權,為虎作倀。

然後,作者在下一段文的標題就是:“播客群曲解反思版權的言權”
(這是由於在 group 內討論曾連結了 inmedia 另一篇文,某些網友有較偏激的言論)

作者先將 group 內所有網友都定性為“播客群”,然後只列出 group 內較負面的言論,但又說“並無一竹篙打沉一船人之意”。
我想問,當“播客群”好算是“曲解”的時候,作者你那些“給當前限制作品傳達與創作誕生的強權,為虎作倀”之句子,又算是甚麼?
 
還有一點小發現,作者說:

當有其他人提出傳達作品、誕生創作的問題,諸如內木一郎、阿晨上期的文章,提出了「失去動漫畫原曲這符號,同人詞往往就不成完整作品」、「是什麼令知識和創意成了一些神聖不可侵犯的商業產品?」等論點。播客群的反應,竟是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諸如: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佢地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啱,我鍾意天你首歌詞再創作,出街播又得,我鍾意撻你個 logo引人買飛又得,你話唔得就係扼殺創作」;「唔識分『蒙娜麗莎』與『Hello Kitty』版權的分別。有啲人就上C.A.S.H.問下點先唔犯法,有啲人就明知會犯法都以身試法,邊個行得通?邊個行唔通?都係各自各精彩呢。」(見 這裡

我查過了,第二段的“反應”,是因應這篇文:(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 ),而不是“內木一郎、阿晨上期的文章”(見這裡
而,“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一文內,
有:「失去動漫畫原曲這符號,同人詞往往就不成完整作品」這一句,
卻沒有:「是什麼令知識和創意成了一些神聖不可侵犯的商業產品?」這一句。

又,網友回應: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時,
已寫明是因為該篇文末有“如果你認為我們的網站及文章不錯,請捐款支持獨立媒體!” 這一句。

作者在“上文”及“下理”的剪輯手法還真巧妙~ @_@

到底,是誰在“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

在我眼中,Podcast Group 比起 inmedia,更不像一個組織/ 團體。
Podcast Group 內的網友,彼此的熟悉程度並不算很高,亦沒有太多共識。
到網友們嘗試踏出第一步,收集各方意見,再去跟 C.A.S.H. 開會,讓雙方先認識一下彼此,
於是就被評為:

發現這些播客代表一開始已沒有打算運用他們代表的民間力量,強調開這個會是「睇清楚遊戲規則」。

這樣的責難,是否太過嚴荷了?
“播客群”只是第一次跟 C.A.S.H. 開會,就必須負上這麼大的使命?
先「睇清楚遊戲規則」又有甚麼不對?

作者說“播客群”:

有 power做了「代表」,找了 C.A.S.H.開會,但不爭取一個合理的價錢和授權機制,讓貧窮的民間同好或民間再創作者,可以合法地以合理價錢獲得授權?不要忘記,C.A.S.H.的門一直都對這些「民間」關着,這個機制一直都不存在。播客們不嘗試為民間打開這門,但指責人們不去穿過這扇關上的門!

批評,從來都是容易的。站在旁看人做事,自己不參與,卻在事後指指點點,只挑最“惹火”的言論來評擊他人,誰不懂?

假如,作者真的是代表了同人界,而又有這麼重的使命感,請也組織一下你自己的民間力量,去跟 C.A.S.H. 開會去!
人家“播客群”咪又只係人一堆,試o下去聯絡 C.A.S.H.?你也有這個 power 去做代表!
請不要這麼輕鬆的將波踢給別人,也不要這麼輕鬆的將甚麼責任、使命也推給別人!

作者談了很多關於二次創作的的版權問題,及版權法例對二次創作的掣肘,
這些, “播客群”都有提及過,亦認同。
所以,請不要只 quote group 內的片面字句,就將“播客群”打成:

C.A.S.H.或播客群等的一類人會越來越多,並有可能染指同人界。

重看了這個group 內的有關討論,我實在不認為“播客群”是這麼的一面倒!
這是我最大的感慨!

作者最後一段說:

同人們討論出捍衛創作精神和創作空間的策略,也許是時候了。

那麼,請“同人們”為爭取更多合理權益,與“播客群”共同努力,而不是只取 group 內的片面字句,分化群體與群體。

本文只代表本人立場,並不代表“播客群”,請注意!:)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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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thoughts on “異議“鳥籠評論者”

  1. JL 在podcast group 那邊留言說:

    “發現這些播客代表一開始已沒有打算運用他們代表的民間力量,強調開這個會是「睇清楚遊戲規則」。
    <—好怕呢d友, 好似乜鬼都拎”民間”出來用, 樓下杯奶茶太貴唔通又用”民間力量”去叫佢減價, 唔肯既話就係剝削民間思考空間, 因為奶茶有助思考.”

    我回應:
    弊!!!
    Hong Kong Podcast Group 今日去o左某Cafe 聚會,
    會唔會又俾人話:
    一開始已沒有打算運用他們代表的民間力量,強調開這個會是「吹水」。又唔叫間 Cafe 減價! :!:

  2. 「目前同人界仍是天堂,自由自主。但不排除,像C.A.S.H.或播客群等的一類人會越來越多,並有可能染指同人界。同人們討論出捍衛創作精神和創作空間的策略­,也許是時候了。」

    文章太長, 思想雜亂, 看得很辛苦. 但最後一句令我們
    podcaster 很憤怒, 把 podcaster 等同於 CASH,
    並指我們想河水犯井水. 我想重申一次,
    任何不合理和過時的版權意識和法規都應該反對,
    我們亦不認同 CASH 現行關於徵收版權費的機制,
    當然反對還反對, 但我們都要守法, 才能長遠玩過去.
    我們一直係「河水不犯井水」, 我們支持任何原創,
    和再創作. 希望小部份同人誌朋友,
    不要曲解我們的意思.

  3. 各位同 CASH 開過會的 podcasters 們 . CASH 係咪話以下情況佢都會開單追你收版權費 ?

    1. 播有版權既原裝中文歌 , 例如 sidekick 播原裝鄭中基既 “無賴”
    2. 播自製混音 disco 版鄭中基唱既 “無賴”
    3. 播自己重唱 , 但有版權既中文歌 , 例如 sidekick podcast 一首冠而唱既 “無賴”
    4. 播 “同人” 歌 . 例如 sidekick 為 “無賴” 編左新詞 , 自己重唱後擺上 podcast :???::

  4. 乜唔係傾點樣可以播流行曲咩?同「同人」有乜關係啊?
    另外也有講 CASH member 可否作曲給 Podcast 用,又跟「同人」有乜關係。

    r晒頭

  5. 我從來只代表自己發言.

    不過, 從佢地的文章, 好易令人誤會, 以為 podcaster 有「河水犯井水」的感覺. 如果我的回應惹人誤會, 我在此講聲對不起.

  6. 先此聲明,作者的文字本身並不好,上文雖然已是經動漫線編輯整理過的,但也自知寫得混亂。加上中文輸入能力極差,要持久回應很難,我大概只可以說出大意,接著的回應文字亦相信不會好。

    看過了葉蔭聰的轉貼,可以想像到我是有回應的。其實在我把文章貼至IN-MEDIA時就早已預料有回應。當中的確有我的錯誤(這點不必死撐,任何人在理解事件過程,及提出的論點中,存有一些錯誤並不出奇),也有對我文意的曲解(看過討論後,也許把我的曲解改為”誤解”會更好,但上文已在用,sidekick的回應亦在用,下文仍繼續用”曲解”一詞,但希望大家可視為”誤解”),亦有一些相信有助深化討論的部分。

    首先,我本身是動漫線的筆者,我的文章大多是在看到動漫線上有其他作者討論,或者看到ACG圈子內有大家都熱衷討論的題目,就嘗試說說我的看法。所以我只是在動漫線的文章中,看到內木一郎等人的文章,才接著寫一篇我自己的想法。

    我必需承認,我是一個事後才了解事件的人,雖然我曾翻查過不少討論,但有看漏的並不為奇。例如會議的原定目的等資訊。

    不過,不管會議原定目的如何,之後的相關討論,有不少確實在說播客若播CASH版權歌的問題,而且在會議之前,已成為一個相當重要的討論點,起碼在會議前大家就在談此事,有不同的人說對此的看法,例如我所引的「大腦電波」的發言,是比較傾向希望向CASH爭取的,而有其他人則有不同看法。而這個討論點,”Podcasting/網上電台播歌版權問題”也是在Agenda以內。<<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sidekick說找不出的一句,則來自阿晨的文章(動漫線轉載版原版IN-MEDIA回應版)”內木一郎、阿晨上期的文章”在動漫線的版本,與在IN-MEDIA的版本,又或是blog上的原版,並沒什麼分岐。

    由此可見,我並沒有sidesick所說的‘作者在“上文”及“下理”的剪輯手法還真巧妙~’,更不是在”片面地曲解”。sidesick有這一個論點,似乎是出於資訊錯誤,查証不足,而且比我的資訊錯誤錯得更大。但sidesick帶著這些錯誤就已”惹火”地指責我‘到底,是誰在“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

    唯一一個可爭議的,是sidekick說‘又,網友回應: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時,已寫明是因為該篇文末有“如果你認為我們的網站及文章不錯,請捐款支持獨立媒體!”這一句。’這一點的確是動漫線版本和IN-MEDIA版本不同的一處。然而我並不認為那個播客的說法,純粹是源自這一句,這就請看回原文:

    Kli 2005年10月18日 下午1時20分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平宜囉人著數唔俾錢
    又大大隻字聲明:「如果你認為我們的網站及文章不錯,請捐款支持獨立媒體!」?

    這句句子中的後半句,即”支持獨立媒體”那句是用一個”又”字來連接,”又”就是同時發生的意思,這當然是Kil這個播客的不滿點之一。但這個”又”除了此一樣東西,同時”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本身亦在譴責另一樣東西,就是被Kil形容為是”佔人平宜囉人著數唔俾錢”之人或事。Kil先不滿這批人或事,同時”又”不滿獨立媒體去維護這批人或事。那麼這批人或事是什麼?再看原文:

    Kli 2005年10月18日 下午1時43分
    佢地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岩
    我鍾意天你首歌詞再創作,出街播又得
    我鍾意撻你個logo引人買飛又得
    你話唔得就係扼殺創作

    Kli所形容為”佔人平宜囉人著數唔俾錢”之人,是不是就等同剛引述這段所指的人,亦即是同人歌曲、歌詞的創作者,以及好戲量劇團?我的理解的確如是,而且我也在原文中把這些都引述出來(從來引述就只能節錄,反駁者總會說是曲解,我也不能排除這可能,但我也有加上原討論的連結)。若果真的是,我之後的推論和指責,就是建基在此點上。

    在內木一郎、阿晨等人的原文,本來已充分解釋了像同人曲詞作者、舞台劇作者等創作人,何以有必要利用一些已存在的文本去進一步創作,解析了為什麼不應把這些必要的事情去作限制,亦說了二次創作者的努力及他們應有的道德。我不知其他讀者讀到什麼,但起碼這一點在他們的文中是很突出的。但花了一番唇舌,到頭來只換成像Kli之類的言論,視他們為”佔人平宜囉人著數唔俾錢”或曲解內木一郎、阿晨等人的原文作”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岩”,這不正正就是在“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嗎?

    第三,sidekick認為我把“播客群”定性和打倒,這一點我在文章一開始就已說明,畢竟相關的討論發言眾多,我的行文要像上面解剖Kli兩個發言般寫法,篇幅將比現在長很多倍,現在的我已覺太長。行文中有時難以不使用概括性字眼,但我就是因為用了“播客群”作為”(播客群的)group
    內較負面的言論”(sidesick語)的概括稱呼,才特別作出說明,而且是在文首。播客群本來應是一個本應是眾聲喧嘩的族群,亦即sidekick所言”不像一個組織/
    團體”。這個亦是我所想的。

    不過因為在翻看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討論中,這種譴責好戲量等的二次創作的看法,是佔相當大多數的(沒有正式統計,但看過討論串後就看到這樣),所以我才用”播客群”一詞。若這樣稱呼仍令人誤讀,我道歉。但我的文首本來就是說明這情況,避免讀者誤讀。

    至於sidesick說‘“播客群”(對二次創作、版權法掣肘)都有提及過,亦認同’,對不起,在我寫文前,多次看了這次相關的討論串(我的原文都有link)後,看不到這樣,卻見不少二次創作的強烈譴責。但我也補充,不同人的譴責度確有不同,不是每一個都像Kli那種極力地“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的程度,我在原文沒指出這點,是錯誤的,也是應作澄清。--可是在討論串中,我確看不到參與討論的播客對二次創作/對內木一郎等人的原文有客觀的理解(而不是曲解),但見不少對二次創作不公的譴責。況且我所‘挑’的‘最“惹火”的言論’,在整個討論串中,我看到整體上大家都對這言論是認同的,而不是對這言論異議駁斥。(若有,請提証據,我會為查証不足以致錯誤道歉)

    當然,我是樂於見到像sidesick所說,播客群是應同二次創作有必要性、應有合理的空間,不能扼殺創作等的情況。既然我是一個事後理解者,自己找不到,只好向sidesick討教呈現到這現象的東西,例如一些討論串(芸芸討論串中,我很可能看漏)。

    第四,sidesick說‘這樣的責難,是否太過嚴荷了?“播客群”只是第一次跟 C.A.S.H.
    開會,就必須負上這麼大的使命?先「睇清楚遊戲規則」又有甚麼不對?’。我想說,不是我對”播客群”嚴苛在先,而是在”播客群”(仍是概括稱呼,不指全部,請注意。下同)對二次創作作曲解而譴責在先。我亦不是”你有批評,我就要駁”,批評得有道理為何不聽?我只是看到”播客群”的譴責譴得不合理,而針對這些不合理的想法加以反駁。

    在原文我已說過,我也沒強迫播客們一定要公民抗命,去播二次創作歌曲。然而是在”播客群”中,先對二次創作作出這樣(「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沒「搵人授權」等)的譴責,我才作出這樣的反駁。現時根本就沒有一個讓二次創作人可以”搵人授權”、”付(合理)費用”的渠道(但日本的同人界就有了:官方會說明允許怎樣的二次創作,允許了在二次創作中如何使用原作,像”同人曲/詞/MV〔用一部或多部的原曲、原片重新剪成的MV〕”就允許)。沒有這門路,又批評二次創作者不走這門路,我才去批評他們不先打開這門路。否則我不會作這樣”嚴苛”的批評,不會”將波踢給別人”!

    而”睇清楚遊戲規則”沒有不對,但睇”清楚”而知道當中有問題而不爭取,同時譴責爭取改變這有問題的規則(包括抗命)的人,不是成為了這”有問題規則”的衛兵嗎?如果這”有問題規則”的問題大得很(像現在大到可以扼殺創作應有的空間)猛若虎,這就不是成了”為虎作倀”嗎?

    最後,我從來都只是個人發言,我在IN-MEDIA量發言極少,”彼此的熟悉程度並不算很高,亦沒有太多共識”。而我看IN-MEDIA說明是強調文責自負的,在IN-MEDIA貼是因為從動漫線中接觸到它,然後也想多個空間發表自己想法。另外,”同人”這個族群,比播客群的情況更為複雜,相信沒有人可說自己是整個同人界的”代表”,要了解它的話,可以先找找中文維基百科的”同人”和它的相關詞,再多看看動漫線或吳偉明的知日部屋。不過以個人來說,我樂見“同人們”與“播客群”為爭取更多合理權益共同努力。--但希望真的是”共同努力”,而不是像”播客群”(”一部份Group上發言的播客群”)般的曲解而強烈譴責。

    後記:本來我的思考重點是二次創作的問題,或者以後多”隱其名”,只說”某人/有些人有如此看法:……這看法因因果果”這格式,不必說什麼Group或Forum,可以減少一些對原文重心的偏離,減少一些被視為什麼”分化群體與群體”吧?可是,老師不是說,要為討論舉出証據時,若是實例,就應盡量具體嗎?又是一個煩惱。--總知,我的討論重心,其實就是關心港燦所提問的問題。

  7. 先此聲明,作者的文字本身並不好…
    (sidekick 按: 由於留言跟上篇大致一樣, 所以不列出全文)

  8. 很高興閣下將我(一個沒有做過 podcast的人)封為「播客群」,又將我平日和網友茶餘飯後的閒聊內容封為「播客的說法」,還要將我那兩段廿來卅字的短文,長篇大論、鉅細無遺地「剖釋」一番。

    但,你可不可以:
    1. 長話短說。
    2. 一單還一單,不要將不相關的事扯上一起。

    你貼文失敗,相信是因為文章過長吧?若你有興趣就我在討論區和網友閒聊的內容作回應,歡迎你到該討論區回覆,免得左貼右貼那麼煩,亦不必將「同人」、「CASH開會」、「再創作」等毫不相干的事扯上一起,以致閣下鴻文變得長篇大論,難以消化,令我想回應也無從下手。

  9. 首先,單是說”再創作”與同人是”毫不相干的事”,証明別人(不必說我,你對其他文章、資料也不見得有理會,否則不致於出如此大的錯)說什麼你也不理,不看我的文章也好,沒有基本認知又不去查查。看來我無法跟你”理”論。

    似乎我也應當收回”曲解”一詞,因為曲解是看過別人的說話後,歪曲其義,你似乎連別人說什麼也不看,就把別人說話”自解”。

    CASH是一個對二次創作的unfriendly示範,日本同人市場是一個friendly的示範,當中哪裏成功,什麼唔掂,我無謂再”Duplicate comment”,”Du”極你也未必會看。

    第二,你的討論區在哪?是否就是下面引的LINK?原來那Group就是你的,失敬失敬,難怪我真的誤解了”播客群”了--若然那個Group的真相在此。

    第三,要長話短說,就是:請回答港燦的問題。

    我對談論這事有興趣,但我無興趣到”你”的討論區。為何要”你”的?為何不可以是我的、他的、她的?

    最後,離題的,似乎你的時區和我的差不多,可是我的時區就和香港相差十四小時(此刻時間是下午三時五十分)。有趣有趣。

  10. Chihiro, 因為你的回應有多個連結 (很多spam comment 都會有這個特徵), 所以要審核才可“出街”。
    sidekick 作為一個夜鬼, 剛巧早了點睡, 要你久等, 不好意思, 已將你的多個回應找了出來。
    這篇文章放在本blog 我原意只作archive 用。如果你喜歡在這邊討論, 回應, 亦無任歡迎, 但如果你喜歡跟“播客群”交流, 則建議你回到Hong Kong Podcast Group那邊討論, 尤其, 當你的文章, 大部份取材自那邊的時候, 謝謝!

  11. 阿CHIHIRO,
    你的文章內, 一個動漫線的連結也沒有, 全部皆來自inmedia 及hongkong podcast group, 這是事實。
    sidekick 看你的文章時, 已做足功課, 全部跟你的連結去查証你的上文下理, 如果這就叫做“出於資訊錯誤,查証不足,而且比我的資訊錯誤錯得更大”, 我無話可說…
    佩服!

  12. 當然,我是樂於見到像sidesick所說,播客群是應同二次創作有必要性、應有合理的空間,不能扼殺創作等的情況。既然我是一個事後理解者,自己找不到,只好向sidesick討教呈現到這現象的東西,例如一些討論串(芸芸討論串中,我很可能看漏)。

    剛在Hong Kong Podcast Group 看了一會, 找到這篇舊文:“不如開過 中文Podsafe.com 啦!!!” , 有一些關於創作的討論。你可以參考一下。
    而你曾Quote 過的:“Podcast播歌問題”的相關討論, 一開始, 小金星老豆說:

    自己番唱人地D歌podcast出來得唔得?
    Moshow 何國榮番唱D英文歌得唔得?
    咁我找小金星或其他人唱張學友D歌 CASH
    會唔會找我算帳?
    填詞/作曲都有copy right吧?

    都可算是一些關於“二次創作”的討論。
    在我眼中, “播客群”並沒有你說得這麼一面倒, 跟CASH 為虎作倀。
    btw, 誠邀你回到Hong Kong Podcast Group, 看看“為虎作倀”此四字的解釋。

  13. 我無去開會,不過以我理解,由於曲同詞都分別有版權,所以你講既野係全中。
    如果你播鄭中基既 “無賴”就有可能俾唱片公司/IFPI 追數。

    唉,有時候大家都要諗下創作人都要食飯,版稅係佢地既其中一部份收入黎架。

    我自已偏向比較保守。當Podfather Adam Curry已經因為播版權歌收到警告信既時候,我自已唔想第日都收到:cry::cry:。

    我覺得CASH 現在最大問題係唔容許會員獨立改變某首作品既版權管理方法。如果作曲作詞人可以獨立授權某首音樂為podsafe, CC或者public domain,其實大部份問題已經解決。

  14. //我對談論這事有興趣,但我無興趣到”你”的討論區。為何要”你”的?為何不可以是我的、他的、她的?//

    不是「我的」,是「我所玩的討論區」,特此澄清。
    建議在討論區討論而不在blog上討論,因為blog的討論功能不及討論區,文章會比較散亂,在別人的blog上單挑的話亦對blog主無禮,我和楊秉基的單對單討論也是由此移師過去的,早有案例:
    HK bloggers group

  15. 想搞文字獄的人,當然只會找別人的說話來做文章,而為避免自己的閒聊給拿來照辦煮碗,怎會公開自己(所玩的 – 特此聲明以免誤會)討論區內的相關連結呢。

  16. /  然而,會議中的播客群,雖然早料到C.A.S.H.之前並無制定這方面的收費,卻只沉醉說「什麼是播客」的理論(根據錄音),沒有利用他們作為播客代表的身份,驅使C.A.S.H.盡快訂出這分費──並且要是合理的收費。如此看來,這個會議成果即使不是零,也很有限。一些沒出席會議的朋友在會前提出的問題,答案都只是「C.A.S.H.會收費」,卻沒有促使一個供民間與C.A.S.H.商議授權的機制之誕生,以及訂下合理的價錢。
    //

    呢個(根據錄音)又係推論錯誤。
    個錄音只係開會談話內容的小部份,後面內容因係關係其他公司/歌手資料,
    不便公開。

    開一次會就想人地即刻比個價錢你係唔係妙想天開。
    唔再搞係因為了解到要播歌根本唔止關CASH
    事,而重關IFPI事,
    搞咁多野,我地PODCASTER了解到好麻煩,同埋好多技術上要注意的地方,
    所以就唔再跟進。

    對於chihiro唔知事情真實一面而將香港 Podcaster
    打壓成為虎作倀者,
    現要求chihiro對香港所有Podcaster 公開道歉。:twisted::twisted:twisted::twi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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