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解一百步可以笑五十步?

商業電台《架勢堂》節目的「我最想非禮女藝人選舉」鬧出了軒然大波,傳媒至網民都爭相討論,滿城風雨。
看了很多相關文章,常見到大家問及:“為何對商台此事窮追猛打的報章,自己卻刊有風月版?這不是賊喊捉賊,一百步笑五十步嗎?”

這是我從“技術”層面上的看法,有錯還望大家指正。

由於電視台及電台作的是“廣播”,尤其大部份是免費服務、是“入屋”的,大眾(包括任何年齡人士)均可輕易獲得,所以無論是所有節目內容,甚至是廣告的標準,都相對地比報刊的要求為高、及嚴謹。
 
而報刊,由於其覆蓋範圍相比於廣播為窄,受眾較少,而報刊須遵守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相比於電台須遵守的節目準則,我認為是較為寬鬆的。

再加上,據聞《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針對的只是圖象,而不包括文字;我想,這就是報刊可以有“什麼「漏奶」、「喪吹」、「餵腸」、「怒摷」的標題,和更多極盡淫穢的內文”的原因罷?

當報刊刊登了不雅、淫褻的內容而被判罰時,最高的刑罰都只是罰款及監禁,而電台的最高的刑罰卻是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曾有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員認為,“目前法庭對觸犯條例者判刑過輕,往往只判罰款一千數百元,出版社甚至會將有關罰款當作營運成本。”見資料來源

就是這些不同,令一百步膽敢笑五十步。

以下,是從“技術”層面,將電台跟報刊作的比較:(當是我的小功課,亦希望能為大家提供更多便捷的資料)
 
監管機構
電台:

廣播事務管理局。香港的電視台、電台及共他廣播規管機構,是由廣播事務管理局負責監管的。廣管局的主要工作在為香港電視及電台廣播制訂節目、廣告和技術標準。

報刊: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負責監察和廣監管播、娛樂事務及刊物,為電影評級、統籌及審批娛樂牌照。

廣管局是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成立的法定機構。影視處負責支援廣管局,而廣管局則透過影視處處長(本身是廣管局的行政主管)執行行政職務。影視處的廣播事務管理科是廣管局的秘書處。(“資料來源”)
 
 
相關法例
電台:

電台及電視牌照持牌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例─
《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以及有關的附屬法例。
此外,持牌人須遵守牌照列明的條款及條件。他們亦須遵守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發出的各類業務守則。(資料來源
其中包括:電台業務守則的節目標準

報刊:

報刊必須遵守的相關法例─
《 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第268 章)《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 章)
仲裁機構:淫褻物品審裁處資料來源

 
 
跟此事有關的標準參考:
電台:

7. 在播放電台節目時,必須時刻遵守不能低俗及合乎常理的基本原則。持牌人不得在節目內加入︰
(a) 以有關節目播出的情況而言,聽眾一般不會接受的不雅、淫褻或低劣品味的材料。該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極度惹人反感地描繪或形容與性或排泄器官或有關活動的用語或內容﹔
19. 播放一些有理由相信能夠吸引兒童或青少年的節目時,應嚴格遵守節目標準中對於言詞、暴力及性方面所作出的規定。持牌人必須考慮到聽眾以青少年居多。(資料來源(pdf版),Google 提供的HTML版)

報刊:

淫褻物品審裁處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褻物品審裁處有權評定物品類別,為社會詮釋淫褻及不雅的含義。包括任何暴力、腐化或引起厭惡情緒的物品均被視為不雅。
按法例要求,審裁處在裁定及評定物品類別時,須考慮以下各項事宜:
* 社會上合理的人普遍接受的道德、禮儀及言行標準;
* 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 擬發布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甚麼人,屬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
* 如屬公開展示的事物,則須考慮展示地點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人屬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及
* 該物品或事物是否有真正目的,還是用作掩飾不可接受的內容。

摘自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390章 第2條 釋義
(2) 就本條例而言─
(a) 任何事物因為淫褻而不宜向任何人發布,即屬淫褻;及
(b) 任何事物因為不雅而不宜向青少年發布,即屬不雅。
(3) 就第(2)款而言,“淫褻”(obscenity) 及“不雅”(indecency) 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
(4) 除第24(1E)及(1F)條外,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有以下行為,不論是否為了牟利,均屬將物品發布─ (由1995年第73號第2條修訂)
(a) 將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
(b) 就以下物品來說─
(i) 內容屬於或含有供觀看資料的物品;或
ii) 性質是錄音或是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的物品,將該等物品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為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比照 1959 c. 66 s. 1(2) U.K.]
(6) 為施行本條例,在裁定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時─
(a) 該事物沒有展示的部分,須不予理會;及
(b) 可考慮某物件與另一物件並列所產生的效果。 [比照 1981 c. 42 s. 1(5) U.K.]
(7) 任何事物如在以下地方展示或可從以下地方看見,則就本條例而言,須當作公開展示─
(a) 任何公眾街道、公眾碼頭或公園;及
(b) 公眾人士(憑繳費或其他方式)可進入或獲准進入的任何地方,但公眾人士須繳付完全用於參觀或包括用於參觀所展示不雅事物的費用方可獲准進入的地方除外。 [比照 1981 c. 42 s. 1(2) U.K.]

 
懲罰
電台:

廣管局可視乎違例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性質,施加下列罰則 :
(a) 勸喻或強烈勸喻
   廣管局會勸喻或強烈勸喻持牌機構,更嚴格遵守有關條文。
(b) 警告或嚴重警告
   廣管局如對違例事件非常重視,會警告或嚴重警告持牌機構不得再度違規。
(c) 發出更正及/或道歉聲明
   如果違規情況嚴重,廣管局可要求持牌人在其廣播服務內發出更正及/或道歉聲明。
(d) 罰款
   廣管局若認為違例事件非常嚴重,可向持牌機構施加罰款。
(e) 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違例事件若非常嚴重,廣管局可暫時吊銷持牌機構牌照(最多30天),或查究事件詳情,然後撤銷或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撤銷牌照(視乎牌照類別而定)。(資料來源

報刊:

發布、管有或輸入以供發布第III類物品,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3年。
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首次被定罪,可被罰款港幣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被罰款港幣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如不遵從有關發布第II類物品的限制,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可被罰款港幣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資料來源

 
 
20060616補充

廣播事務管理局新聞稿

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今日(六月十五日)宣布,由於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商台)的「架勢堂」節目違反《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的規定,決定向商台施加罰款140,000元。

此外,由於事態嚴重及公眾對該節目廣為關注,廣管局首次引用《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第25A條,指示商台就有關事件在電台廣播中發表道歉聲明。該聲明須由商台一位高層管理人員作出,並於黃金時間內在商台的三條頻道內播放一次。

為避免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廣管局亦指示商台,在廣管局作出最終判決後的三個月內,提交一份有關商台所採取補救措施的進度報告,並令廣管局信納。廣管局會仔細審閱該份報告,以確保商台日後對其節目採取更積極及嚴謹的監察機制。

廣管局至今共接獲189宗涉及該節目在網上舉辦的「我最想非禮香港女藝人」選舉的投訴。該節目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日午夜十二時至凌晨二時在商業電台第二台播出。廣管局在詳細審議有關節目的內容後,裁定投訴成立。

廣管局認為,該節目違反廣管局電台節目守則第6、第7(a)及7(b)、第8、第9、第16、第17及第19段的規定。在作出裁決時,廣管局考慮到有關節目主持人有豐富的主持節目經驗,因此他們在有關節目內宣傳所舉辦的選舉,並非一時疏忽。廣管局認為,非禮涉及性暴力,屬於刑事罪行,因此節目主持人呼籲聽眾投票選出他們最想非禮女藝人的言論品味低劣。

此外,主持人以輕率態度處理此事,給聽眾一種錯覺以為非禮行為微不足道,是可以作為開玩笑的話題。他們以輕浮及不顧他人的態度來處理此一不當甚至是刑事罪行的行為,實在是對女性的一種蔑視和侮辱。該節目同時給聽眾錯誤的印象,以為意圖非禮女性是可以接受的行為。

廣管局認為,商業二台是以青少年及年輕人為對象的電台,因此他們可能仍在深夜時分收聽該節目。所以即使該節目是在午夜播出,主持人就此不當議題在節目內邀請聽眾進行投票,仍是不適當的。

廣管局鑑於這是第二次向商台施加罰款,亦考慮到商台建議的補救措施,包括為員工提供培訓課程,以提升他們的專業精神及對社會的承擔,決定向商台施加罰款140,000元。

廣播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

 
 
延伸閱讀:
Blog The Thick:雜論一則
網絡暴民 Jacky’s Blog:傳媒炒作?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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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thoughts on “點解一百步可以笑五十步?

  1. 這也是我的想法。

    當我讀著生果/方向等報章的大義凜然的頭條時,我在想:你們的風月版不是也很「精彩」嗎?不過,在未清楚有關的法律標準時,我想,起碼人家是「打正旗號」「名正言順」的風月版,在那裡讀到風月之事不會意外。作為一個「沒有膠袋」的電台節目,聽到與一般道德標準違背的,就不可能是意料之內啦!

  2. 我都認同妳既睇法,而我就有咁既見解:

    森美搞呢個選舉,其實只不過致在遊戲性質,如果無事發生,只不過係一件捧腹大笑既低級趣味無聊事件。

    但佢唔好唔記得自己係咩身份,佢作為一個年輕人節目主持搞d咁既野就好有問題,因為佢班聽眾見個偶像咁搞,自然會覺得「電台都咁講,個個都聽到,又無話警告字眼,即係無問題啦!」當然佢地聽完唔會去非禮人,但對於教養既標準一定會降低,因為「電台都係咁講架啦」。

    譬如好似講粗口咁,係人都識架,但除左無知識同無人格既流氓,你唔會通街x人老母架,亦唔會用粗口招呼父母架,係咪?點解啊?你識講個喎,就係因為你知道亂咁講粗口,係唔岩既。

    我咁講意思係話,如果森美今次既事,真係無人理,咁佢既聽眾既教養標準一定會受影響,用粗口問候自己老豆老母,指日可待。﹙咁講意思係話人對道德標準要求會降低,覺得講d離譜既野都無傷大雅,因為只係講笑。請某d人唔好斷章取義,又問關講粗口乜野事咁膚淺既問題。﹚

    長期助長森美呢類以為自己好幽默既主持人,繼續離譜落去,後生果一輩既素質,早晚會跌到谷底。所以佢今次被處分,係罪有應得,而且合情合理。

  3. 我想,「我最想非禮女藝人」這個選舉如果在風月版出現,也會有問題。因為「非禮」是性侵犯,是嚴重罪行,而且這個「選舉」指名道姓,在香港,「非禮」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希望沒記錯)。

  4. Carrie,

    作為一個「沒有膠袋」的電台節目,聽到與一般道德標準違背的,就不可能是意料之內啦!

    就是這一句了! 🙂

  5. Sam,

    我咁講意思係話,如果森美今次既事,真係無人理,咁佢既聽眾既教養標準一定會受影響

    咁講又好似誇張得滯…
    總之,主持人/電台做錯了事,就要認,與及正視問題,亦好需要將呢個訊息帶俾年青人。
    但太矯枉過正亦不美;再加上其他傳媒的“落井下石”,最有問題的,已經不是森美小儀,而是那些傳媒高層、政府高官、社團代表,及教育界高人了!

    袁建滔

    森美小儀真正的錯誤,是在一個偽善、缺乏幽默感、以道德口號管治的城市開這個壞品味玩笑。

  6. 「偽善、缺乏幽默感、以道德口號管治的城市」

    偽善是對的,道德從來是流於橫額性的叫喊層面;但我並不覺得這個「選舉」有絲毫的幽默感。

  7. 在香港, 只要你犯了一個小錯, 而又被傳媒虰上了的話. 那麼, 你便會引起了”公憤”,死一萬次都不夠.

    我覺得, 今次他們不夠小心/玩大左, 當然有錯. 但不需要人頭落地吧. 但其他傳媒的意識不良, 以”淫褻意識”為人洗腦,又要如何對付呢?

  8. 香港傳媒的確是臭名遠播,當中像《壹本便利》及《東方新地》,期期賣波賣肉,簡直不知所謂。而打正民主旗號、自認夠真的《壹周刊》和《蘋果》,也不時為銷量而作出錯誤或過火報導,出事後一句道歉便了事,可有人追究?最大問題是讀者根本就喜歡閱讀這些缺乏公信力、老作、誇大、醜化他人的報章∕刊物,無可奈何。

  9. SuperKenKen,

    但其他傳媒的意識不良, 以”淫褻意識”為人洗腦,又要如何對付呢?

    所以,家庭教育、學校教育都好重要啊~
    德智體群美~以德為首呢~

  10. Sam,

    出事後一句道歉便了事,可有人追究?

    如果犯了例,是會被罰款,甚或監禁的!
    我每期都買壹週刊,有時會想,如果可以只買BookA就好!(不過有時BookA都有很壞的內容)
    而且,BookB除了那些波波蘿蘿外,其他的內容我都喜歡看啊!
    很矛盾…

  11. 之所以一百步笑五十步,正是「偽善」的雙重標準!

    更可怕的是社會各界的打落水狗,大X樂竟然一夜之間抽起森美的廣告,立即劃清界線,便令人不寒而慓,果然係「有能力才有價值」!

    無可否認,森美小儀是錯了,但他們已道歉,也得到足夠的懲罰,更讓我們反省到公眾人物更應該慎言敏行,難道要他們一死以謝天下?

    我覺婦女團體抗議有理,我尊重她們的立場,但問題是在於她們的選擇性反對態度,如果森美小儀失言也要收集簽名上廣管局投訴,每逢八掛出版日也是她們行動的時候了吧!

    更重要的是,一個過火的玩笑,竟可登上報紙頭版嗎?另一電台的貪污事件不是更大罪更嚴重嗎?該報的手法是否適合呢?如果沒有該報大肆報導,怎會有這麼多人知道這個富爭議性的選舉?

    現時最可怕的是討論已愈來愈非理性,更有人假借「道德」兩個字來顛倒是非黑白,不批判森小而講中肯說話的人也被攻擊!

    這個社會果然愈來愈變態了!

  12. 何故,

    更可怕的是社會各界的打落水狗,大X樂竟然一夜之間抽起森美的廣告,立即劃清界線,便令人不寒而慓,果然係「有能力才有價值」!

    是嗎?我沒留意,謝告知,真的很大家慄!

    我覺婦女團體抗議有理,我尊重她們的立場,但問題是在於她們的選擇性反對態度,如果森美小儀失言也要收集簽名上廣管局投訴,每逢八掛出版日也是她們行動的時候了吧!

    這點不太同意。除非婦女團體從未投訴過報章雜誌的歧視。
    另,阿藹在“森美與婦女團體同孭黑鑊”一文中提到:「我也直指婦女團體的策略錯了, 她們不應該到廣管局投訴, 不應引進政府的壓制性力量去監管道德.”」
    當電台有錯,當然是向廣管局投訴,不然應向誰投訴去?被某些傳媒煲大事件,被政府乘機利用,婦女團體亦始料不及罷?

    現時最可怕的是討論已愈來愈非理性,更有人假借「道德」兩個字來顛倒是非黑白,不批判森小而講中肯說話的人也被攻擊!
    這個社會果然愈來愈變態了!

    不知道你說的“有人”是誰呢~
    可以補充一下嗎?

  13. 『之所以一百步笑五十步,正是「偽善」的雙重標準!』

    「不是偽善者」才可以批評?其實,主要的還是以事論事,是其是,非其非吧。

    『難道要他們一死以謝天下?』

    誰這樣說,這樣做了?@@”

    『如果沒有該報大肆報導,怎會有這麼多人知道這個富爭議性的選舉?』。

    為甚麼成為「大肆」報傳,其中因果並不是單向的吧。
    富爭議性的選舉,本身就有被討論和值得報導的價值,也正好可作為引發點,讓大眾討論傳播媒介、社會文化、供求關係、生產消費、慾望與禁忌……等議題及之間的互為作用。

    在不同的網站和部落格所見,也有很多理性、多向化和善意的討論,只要不劃地為牢,總能從其他人的言論中得到啟發。

  14. nana

    Nana on 15/6/2006 at 12:18 pm said:

    『之所以一百步笑五十步,正是「偽善」的雙重標準!』

    「不是偽善者」才可以批評?其實,主要的還是以事論事,是其是,非其非吧。

    Nana說得好 – 子曰︰「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

  15. 這是我一直的態度:

    「認同森美小儀是犯了錯,他們道歉了,也得到足夠的懲罰,並且讓我們反省到公眾人物更應該慎言敏行。

    我覺婦女團體抗議有理,這是她們的立場,我是尊重的。...」

    其實,是次事件並非單一的問題,而是反映了整體香港的集體問題。

    但在一些森美和商台的新聞組上:

    3talk.radio.crhk

    3idol.dj.sammykitty

    我們見到不少「偽善者」落井下石,不停對森小和表達中肯意見的網友作出謾罵和攻擊,罵他們「抵死」之餘,甚至真的叫森小去死!

    當然,我不否認個別fans太激動,也明白任何人有權批評森小,但森小的失言對比不少報刊的封面,也是小巫見大巫吧!他們就算是錯了,也無需人身攻擊、一沉百踩吧!這些「好事之徒」便是我所指的「一百步笑五十步」。

    我依然是那一句,這件事值得上報紙頭條嗎?對比另一電台的貪污事件,那一件事更嚴重?這又是另一個「雙重標準」的例子。

    認同阿藹在「森美與婦女團體同孭黑鑊」一文的觀點,但我依然覺得她們是「選舉性」地作出行動,應該像「明光社」般風格統一吧!每天進行投訴也是應該的啊!只因香港社會已愈來愈變態!如今被某些傳媒炒作,被更政府乘機利用,只會變成無可奈何的輸家之一。

    樂觀積極的造法,就是借是次事件來一起來反省吧!

  16. 補充一句,我在前先刊登的文章內,曾向讀者/網友反思了一個問題:

    「身教重於言教」,電台節目主持人、家長和教師之間,究竟誰的影響力更大呢?

    大家意下如何?

  17. 假設周麗淇和關心妍fans在newsgroup互罵,其中部份有人對「表達中肯意見的網友作出謾罵和攻擊」,甚至叫其中一個偶像「去死」… 不用太認真啦。

  18. 何故,

    認同阿藹在「森美與婦女團體同孭黑鑊」一文的觀點,但我依然覺得她們是「選舉性」地作出行動,應該像「明光社」般風格統一吧!

    我不知道婦女團體“統共”做了甚麼,又沒有做甚麼,但會覺得你這樣說依然是對她們不公平。

    「身教重於言教」,電台節目主持人、家長和教師之間,究竟誰的影響力更大呢?

    這個不好比較~

    想起,政府宣傳片,呼籲父母每日跟子女好好溝通三分鐘,聽聽少年心底夢;少年人呢,每天聽森小兩個鐘!如這樣說,誰的影響力更大?

    為何電台/電視台的節目準則定得這麼高?這個我想已不用再說了。像森小這類年青人偶像,對年青人的影響力,實在可以用“不容忽視”來形容罷?他們每天做節目,對年青人起潛移密化作用,也可說是另一類“身教”了。

  19. 總以為,「一山還有一山低」不是個可接受的理由,並由之推引出大眾不能(或不必)評論引句中的前一個山吧。

    印象中,婦女團體久不久便出聲評論或抗議對女性歧視、侮辱的言說和媒體,而這些都是長期的工作和持久戰,也無需要求別人天天做的。好奇的問問何兄,是否知道各個婦女團體做過些甚麼工作?

    不同類形的媒體,影響力和滲透力不同,是以監管的方式也有別。至於電台節目主持人、家長和教師之間,究竟誰的影響力更大呢?這個嘛,不好說別人的想法,就以身邊所見和經驗說少許吧。記得讀書時(總計也有十多年)德育訓育公民教育……的聽過不少,父母老師的善導也多。只是當我們自問時,有多少是聽入耳記在心的?眼見身邊的友輩,當然也包括自己啦,都偏向於反叛(大個仔大個女啦嘛。呵呵。),凡敵人讚成的(哈哈),我們大多反對,因為那些都是要我們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規條,要自我約束,這些都不是很爽的東東啊!

    年青人入世未深、經驗淺薄,為示反傳統、反偽善、反道德…來個三反五反,很多時都有點燥動,也有點朋輩影響和自我中心。現在回想,家長子女、教師學生,免不了有不少對立的角色和反應,這些都容易令雙方關係處於較緊張狀態;對方的說話,自然容易被著色,聽不入耳。聽不入耳,影響力會怎樣呢?
    相反,無相干的人(例如電台 dj)又怎會日日面對面,事事「個人化」的在耳邊耳提面命呢?人的心和取向,大多不喜逆耳之言,如是者,誰人的言論較容易被接受?誰的影響較大?

    上段是其中一種可能情況,要說的可以很多,但實在不宜在這裡嚕囌了。

    後會有期。;P

  20. 哈,的確,小叛逆就是這個樣子,以攻擊傳統陣營的一些周邊概念,作為叛逆的圖騰。總之,森美小儀都不再是他們而己,帶著各式各樣的象徵意義,成為了一場儀式中的祭品。

  21. 各位朋友好,

    我經常唔明白當分析一件對與錯的時候, 總要引述其他事情作比較, 譬如:

    -其他雜誌、風月版咪重犀利啦, 又唔見告佢地?
    -市面有更多鹹書、鹹片, 又唔見婦女團體投訴?
    -對比另一電台的貪污事件,那一件事更嚴重?更值得頭條報導?

    只將這件事實獨立去分析, 他們的確有錯, 所以理應道歉. 至於什麼婦女團體、明光社偏狹的視野, 以及廣告商的無情, 傳媒的落井下石已是後話. 屬於另一個層面的討論. 對與錯並不在於社會風氣的普及, 又或者related party 既反應.

    傳媒的腐化, 人所共知, 但不應以此立論, 作為反證.

    我認為香港人的價值觀嚴重兩極化, 一係自以為站在高高的”正義”層面上,手執道德之劍, 扼殺文化的發展.一係自我中心, 唔係殺人放火就”mud”都得.

    Forum 的普及讓時下年青人以為寫什麼、講什麼都毋須負責任. 只要唔係「真係」做過, 即使粗口辱罵, 也只不過認為是「玩下je」.

    對於何故的意見, 本人不敢苟同, 我不認為婦女團體的行動有什麼問題, 即使選擇性投訴也好, 以偏概全也好, 她們只不過按她們的立場表示而已. 事實勝於雄辯, 如果沒有真理的支持, 亦不會得到社會的應同.

    我們的確要反思, 反思怎樣懂得獨立思考. 分辦對錯. 而非被傳媒牽著鼻子走.

  22. 「一係自以為站在高高的”正義”層面上,手執道德之劍, 扼殺文化的發展」

    等等,你是就大體說還是就這件說?若是後者,這次選舉能推動什麼文化?

    『Forum 的普及讓時下年青人以為寫什麼、講什麼都毋須負責任. 只要唔係「真係」做過, 即使粗口辱罵, 也只不過認為是「玩下je」. 』

    也不只這樣,以前試過在online game裡,跟人嘈到要「自報身份」(那兩個字我就不說了),之後那傢伙還嚷著叫我帶人出去。

  23. Sidekick,你好厲害,旁徵博引,非常有心機啊。:D

    我想帶出一些問題:

    1. “再加上,據聞《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針對的只是圖象,而不包括文字;我想,這就是報刊可以有“什麼「漏奶」、「喪吹」、「餵腸」、「怒摷」的標題,和更多極盡淫穢的內文”的原因罷?”

    按淫褻物品審裁處的考慮:
    * 社會上合理的人普遍接受的道德、禮儀及言行標準;
    * 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 擬發布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甚麼人,屬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
    * 如屬公開展示的事物,則須考慮展示地點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人屬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及
    * 該物品或事物是否有真正目的,還是用作掩飾不可接受的內容。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針對的並非只是圖像及不包括文字,特別是其強調「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emphasis added)。只是,我想一般而言,單純從幾個辭彙,很難觸及審裁處的threshold。一般而言,應該是從整個報導,文字加上影像來考慮的。

    2. 你說得對啊,報刊所受的規管明顯比較寬鬆,你指出的理由:「由於電視台及電台作的是“廣播”,尤其大部份是免費服務、是“入屋”的,大眾(包括任何年齡人士)均可輕易獲得,所以無論是所有節目內容,甚至是廣告的標準,都相對地比報刊的要求為高、及嚴謹。」亦能理解。

    摘文一段作參考:
    “The threshold question, of course, is why broadcasting should be accorded a different legal regime to that governing the publication of books and newspaper.
    Initially, the justification was technological: “spectrum scarcity”—the limit to the number of terrestrial frequencies—required close control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o ensure they were put to the best use. Hence duties to demonstrate “good taste” and “due impartiality” were imposed on a television service which supplied only four channels to the entire nation [U.K.]……

    By the turn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lmost everyone, everywhere in the United Kingdom, could receive terrestrial television… “In other words….”the era when the extent of broadcasting was determined by spectrum scarcity is drawing to a close”…..” (Geoffrey Robertson & Andrew Nicol, Media Law, 4th edition, Penguin Books Ltd)

    3. 始且物論香港的print 是否品味低劣、鮮有規管,我們在問為何broadcasting 與print 的尺度不同的時候,必須記得freedom of expression/speech是潛藏在這個議題內,是一個硬幣的兩面:法例收緊一點,傳媒可以說的又少了一點,而法是前設的,一旦收緊了,便會有chilling effect.

    再引一段上文作者的意見如下:
    “This argument [that 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in UK will be necessary to maintain original and high quality programming, maintaining standards (and peak slots) in news and current affairs and ensuring diversity in broadcast opinion], which assumes that statutory duties and programme code and disciplinary bodies all work to improve quality and creativity in programme-making, is at best unproven, at worst naïve. The laws of defamation and indecency and confidence and copyright are onerous enough, without a further layer of ethical prescripts to which compliance is required by a contract of employment. …..To what extent have the layers of regulation imposed by programme codes, over and above the general law, led to punch-pulling and nervousness about serious current affairs or documentary investigation?…The result was cowardly television, compared with honest coverage in a newspaper no shackled by rules and codes and programme controllers and standards commissions.” (Geoffrey Robertson & Andrew Nicol, Media Law, 4th edition, Penguin Books Ltd)

    他是言論自由的捍衛者,而英國的情況亦可能與香港稍有不同,但我以為,在探討兩種媒體的規管及寬鬆時--應該調高print的標準還是降低對broadcasting的規管時,他所說的都是很值得細想的問題。:)

     

  24. 小鐵,
    差不多全部同意你的觀點!:D

    我經常唔明白當分析一件對與錯的時候, 總要引述其他事情作比較, 譬如:

    -其他雜誌、風月版咪重犀利啦, 又唔見告佢地?
    -市面有更多鹹書、鹹片, 又唔見婦女團體投訴?
    -對比另一電台的貪污事件,那一件事更嚴重?更值得頭條報導?

    那你要原諒我為何寫這篇,和為何用這角度呀!
    因為一直不見坊間從“實用”的角度去理解這事,所以想提供多點資料,作一補充。

    另,只是這點我不太肯定。

    我認為香港人的價值觀嚴重兩極化, 一係自以為站在高高的”正義”層面上,手執道德之劍, 扼殺文化的發展.一係自我中心, 唔係殺人放火就”mud”都得.

    很吊詭的!
    當我們覺得他人走向極端時,持這個說法,又好像也變得極端似的…
    同意嘛?

  25. 將這篇舊文置了頂, 是因為最近的”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
    看著傳媒一面倒的打罵, 及某些blogger 的批判, 我想起森美小儀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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