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話綿綿「話」版權

全文刊於2月15日出版的e-zone(444期),此為未經編輯的原裝版本,標題及內容可能有少許分別。(得e-zone同意,我的專欄文字可於出版後的一星期,再於自己的blog刊出。)
下一篇文章將於3月1日的e-zone 刊登,敬請留意。:smile:

情話綿綿「話」版權
ezone444_2情人節快樂!
作為一位blogger,我打算在這個情人節,在blog上為情人寫下綿綿情話,再伴以那首我倆最愛唱的K歌作背景音樂,以表愛意。
但原來,我隨時會被檢控!
示愛當然無罪,但原來在網誌播歌,就算不提供音樂下載途徑亦有機會遭受檢控;據報章報導:「國際唱片業協會ù(IFPI) 今年將重點打擊網誌背景音樂的侵權行為,有專人24小時監察,並會向侵權網誌負責人發出警告,若勸喻無效不排除作出檢控。」
噢!那麼,不播歌,以圖畫代替吧!我的情人最喜歡叮噹的了(他不愛叫叮噹做多啦A夢),不如,我就到香港最著名的叮噹Fansite,找張可配合的叮噹圖片吧。
甚麼?這個已有八年的資料庫要關站了?原來有關機構要求他除下、刪除及暫停網站上的侵權圖片,否則有可能採取法律行動。
而且,就算我從官方網站找到喜歡的叮噹圖片,並在blog上列明圖片來源,也有機會被控侵權啊!
雖然版權法第528章第39條列明,如屬批評、評論或報導時事,即不屬侵犯作品版權。
但是我的情書不屬上列,不能用作申辯理由;我要尊重版權法,要做個奉公守法的blogger啊。
算了,唯有只用文字,寫封別出心裁的情書,並提早一天放在blog上,讓他在情人節的凌晨,就看到我的心意吧。
怎料,今天一覺醒來,看到我的情書竟刊登了在某報,標題是「港女不要臉,blog上肉麻示愛」!
天!那篇「新聞」,佔了一半的內文是引用了我的文章,記者用了「報導」手法,這裡加幾句引子,那裡加幾句評論,就完成了一篇大作了。
我的blog明明用了Creative Commons的授權條款,聲明轉載時,要「處名、非商業、相同方式分享」,那份報紙怎可以未經我同意,就這樣取巧的用了我的文章,還要這樣取笑我!
當我這樣的尊重版權時,誰又尊重我的版權了?
在這個情人節,我的心碎了!

以上情節,純屬虛構,包括我有情人這事,各親朋網友不用探問。
但以上事例,卻是有根有據。
在網誌播有版權的背景音樂是侵權行為,放有版權的圖片是侵權行為,但,報章擅自使用blog上的文章,難道不也是侵權行為嗎?
有blogger指出,香港最新的數碼版權諮詢仍然是只關注大企業的版權。
大公司有財力控告網民,但當blogger反過來被侵權時,我們除了可以在自己的blog上說說之外,還可以怎樣呢?

延伸閱讀:知識產權關注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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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thoughts on “情話綿綿「話」版權

  1. 寫得好!!

    Whereas the originality of the bloggers are not respected in the media and newspapers, the media themselves impose strict patent requirment on bloggers and users of the internet.

    That is unjust.

  2. 民事法一向都係「有錢人玩晒」的,因為單是打程序已經拖幾年,玩死你。

    所以更需要保護一般非商業、私人使用者的權益,而香港政府完全忽視這點。他們口講「平衡」權益,但整個諮詢的內容除了保護版權商之外,完全看不到對小市民增加了甚麼保護。

    這樣搞出來的法律,無法令人尊重,只會加劇犯法侵權的風氣。

  3. 我想作為一般小市民,真的不知有何途徑可以控告報章抄襲個人文章,試問小市民怎能夠像大財團一樣遇有侵權便發律司信警告呢?我想很多情況下還是不了了之吧!除非真的有一宗成功申訴的案例,又或是 bloggers 聯手把事情鬧大,否則很難阻止雜誌報章的侵權行為。

  4. Winter,
    我懷疑就算blogger 聯手搞大也不代表甚麼… -___-
    不過台灣那邊, 真有成功案例; 台灣蘋果有次將某高官夫人遇車禍的照片刊在頭版, 由於照片令人太不安(好像), blogger 聯起投訴, 後來蘋果好像有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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