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話綿綿「話」版權

全文刊於2月15日出版的e-zone(444期),此為未經編輯的原裝版本,標題及內容可能有少許分別。(得e-zone同意,我的專欄文字可於出版後的一星期,再於自己的blog刊出。) 下一篇文章將於3月1日的e-zone 刊登,敬請留意。:smile: 情話綿綿「話」版權 情人節快樂! 作為一位blogger,我打算在這個情人節,在blog上為情人寫下綿綿情話,再伴以那首我倆最愛唱的K歌作背景音樂,以表愛意。 但原來,我隨時會被檢控! 示愛當然無罪,但原來在網誌播歌,就算不提供音樂下載途徑亦有機會遭受檢控;據報章報導:「國際唱片業協會ù(IFPI) 今年將重點打擊網誌背景音樂的侵權行為,有專人24小時監察,並會向侵權網誌負責人發出警告,若勸喻無效不排除作出檢控。」 噢!那麼,不播歌,以圖畫代替吧!我的情人最喜歡叮噹的了(他不愛叫叮噹做多啦A夢),不如,我就到香港最著名的叮噹Fansite,找張可配合的叮噹圖片吧。 甚麼?這個已有八年的資料庫要關站了?原來有關機構要求他除下、刪除及暫停網站上的侵權圖片,否則有可能採取法律行動。 而且,就算我從官方網站找到喜歡的叮噹圖片,並在blog上列明圖片來源,也有機會被控侵權啊! 雖然版權法第528章第39條列明,如屬批評、評論或報導時事,即不屬侵犯作品版權。 但是我的情書不屬上列,不能用作申辯理由;我要尊重版權法,要做個奉公守法的blogger啊。 算了,唯有只用文字,寫封別出心裁的情書,並提早一天放在blog上,讓他在情人節的凌晨,就看到我的心意吧。 怎料,今天一覺醒來,看到我的情書竟刊登了在某報,標題是「港女不要臉,blog上肉麻示愛」! 天!那篇「新聞」,佔了一半的內文是引用了我的文章,記者用了「報導」手法,這裡加幾句引子,那裡加幾句評論,就完成了一篇大作了。 我的blog明明用了Creative Commons的授權條款,聲明轉載時,要「處名、非商業、相同方式分享」,那份報紙怎可以未經我同意,就這樣取巧的用了我的文章,還要這樣取笑我! 當我這樣的尊重版權時,誰又尊重我的版權了? 在這個情人節,我的心碎了! 以上情節,純屬虛構,包括我有情人這事,各親朋網友不用探問。 但以上事例,卻是有根有據。 在網誌播有版權的背景音樂是侵權行為,放有版權的圖片是侵權行為,但,報章擅自使用blog上的文章,難道不也是侵權行為嗎? 有blogger指出,香港最新的數碼版權諮詢仍然是只關注大企業的版權。 大公司有財力控告網民,但當blogger反過來被侵權時,我們除了可以在自己的blog上說說之外,還可以怎樣呢? 延伸閱讀:知識產權關注小組

我看“獨立媒體“的“博客精選”

20050406的補充: 剛發現,原來於3月1日,inmedia的意見欄,已有人“ 拜託各編輯認真重視轉載文章的版權問題。”     20050404的正文: 在獨立媒體的專欄區,有一欄叫“博客精選”,專欄介紹如下: 博客blogger是新的網絡文化, 是一個把個人和社會政治連起來的空間, 在香港網上日誌還不是能流行, 希望可以透過精選一些blogger文章和建立連結來推廣這文化實踐. 我會慶幸,我的文章從來未被他們收錄過! 此話何解? 絕大部份的標題,都沒有顯示原文的Blog Name或作者名,(我相信阿藹近期也注意到這問題了)而在版面上,作者欄的名字亦不是原作者 絕大部份的內文,都沒有清晰顯示原文的Blog Name或作者,只得一個以“轉載自”/ “原文”/“全文”/ “文章來自”等字眼形容的連結 文章被轉載後,獨立媒體有否以任何方法知會原文作者?我不見他們有在原文留言通知。(如我有錯,請不吝指正!) 更遺憾的是,我用technorati也追蹤不到獨立媒體對原文的連結。 例:港燦筆記的technorati result 當然,一般的網站/Blog在轉載他人的文章,給予原文連結已是負責任的表現。 我得承認我對獨立媒體的要求較高! (如原文作者有被知會,我相信他們會好高興!) 獨立媒體的專欄區容許會員對被轉載的文章留回應。 你碰巧發現你的文章被獨立媒體全部或局部地轉載了、被回應了,但你未登記為會員的話,你可以怎樣? 當然,你可以為此而登記成為獨立媒體的會員,但假如此欄絕大部份都是純粹轉載單一的文章,而不作任何附加批述或討論(例如此篇:“點解香港人用中文寫blog? ”),只是想“透過精選一些blogger文章和建立連結來推廣這文化實踐”,我寧可你關掉此欄的回應功能,請欲留言者回到原文繼續討論。 寫這篇文,不是單想批評這個專欄,而是覺得他們的手法可以做得更好!請在轉載文章時,做得更清晰! 為負責任,此文會電郵到獨立媒體的 editorial@inmediahk.net     (先旨聲明:在未有關掉回應功能的情況下,請“獨立媒體“的“博客精選”勿全部或局部及單一地轉載此文。謝謝!)     相關文章:Creative Commons 延伸閱讀: inmedia 阿藹的回應:幾點回應和可能的改進 Nitika: Under the terms of Fair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