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自由,避侵權

全文刊於5 月3 日出版的e-zone(455期),此為未經編輯的原裝版本,標題及內容可能有少許分別。(得e-zone同意,我的專欄文字可於出版後的一星期,再於自己的blog刊出。)
下一篇文章將於5 月17 日的 e-zone 刊登,敬請留意。 😀

ezone455斬自由,避侵權
內地歌手艾敬有一首作品叫《我的1997》(歌詞)。當年,未曾到過香港的她,在歌中表達了她對香港的嚮往;到八百伴買衫、在紅磡體育館表演、去看午夜場。

今時今日,內地同胞“自由行”到港遊玩(或慘被無良旅行社及奸商欺騙)已不是新鮮事;尤其這星期正值五一黃金週,旅發局預計訪港同胞約四十萬人。如有哪位同胞來港度假,兼買了這期e-zone,看到了這篇專欄文章,Sidekick在此向你致敬,多謝你未懼風險,仍願幫忙促進香港經濟!

在《我的1997》歌曲末段,艾敬不斷的重複的唱著「1997快些到吧」,還夾雜了“未出發,先興奮”的笑聲。
回歸十年,我也想大唱:「2008快些到吧」!
因為北京奧運。

國際奧委會原來有規定,在奧運會期間,運動員不得在比赛期間充當「記者或其他傳媒人物」的角色,以保障採訪奧運會的新聞媒體之權利。但blogging熱潮勢不可擋,不少運動員都想以blog表達個人感受,因此國際奧委會正在考慮是否允許運動員在大賽期間寫blog。
試想像,當世界各地的奧運健兒們在北京奧運村上網,卻紛紛連不上自己在用的BSP(如LiveJounal、wordpress.com)及各類web 2.0網站(如technorati),情況是否“勁搞笑”?有關當局總不能順便對這班過客介紹The Great Firewall (GFW)這個虛擬名勝吧?
由是,要對外開放,解封是有必要的。大勢所趨,大勢所摧。“壓制”並不是一個好辦法。

至於香港呢?為進一步單方面保障版權持有人利益,最近工商及科技局在有關「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的文件中有如下諮詢:

  • 把網上的非法下載活動「刑事化」;
  • 容許版權持有人毋須通過法庭程序就可向互聯網供應商索取相關的客戶資料;
  • 版權持有人有機會在不用證明自己的損失下,向侵權者索取定額賠償。

難道,版權持有人的知識產權就要保護,人權、私隱權就不需要保護了?版權不可能凌駕在人權、私隱權之上吧?
回歸十年,但我們的高官卻仍活在舊思維,只懂單方面一面倒地保護版權持有人,倒退何止十年。

“斬腳趾,避沙蟲”是超低能,“斬自由,避侵權”是勁搞笑!

 
延伸閱讀:刁民公園:在數碼世界保護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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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thoughts on “斬自由,避侵權

  1. 被GFW左既BSP,有遠見的話應該先發信通知所有Blogger:

    如奧運期間到中國北京,會迫住遊中國網絡土產名勝:GFW

    另加:跨越GFW的Top 10 Hacks (包括經proxy, enable email blog posting等)

  2. 希望祖國能夠對BSP解封啦! 😮

    但GFW的作用是阻止外來資訊,以祖國對新聞自由的看法,完全解封應該是不可能的嘛~~ 可能衹給奧運村開放,又或衹disable GFW幾天吧了~~~

  3. ClubEddy on 10/5/2007 at 4:06 pm said:

    希望祖國能夠對BSP解封啦! 😮

    但GFW的作用是阻止外來資訊,以祖國對新聞自由的看法,完全解封應該是不可能的嘛~~ 可能衹給奧運村開放,又或衹disable GFW幾天吧了~~~

    由於網警都要放假, 所以五一期間, 聽說好多較敏感的網站及forum 都被封了(因為不夠人手監察), 待假期後才陸續重新解封.
    至於奧運期間, 又應是另一番光景吧? 🙂
    最好就是有好多好多網警, 於是全面解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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