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

今天收到自稱是reporter的幾個留言,Sidekick無力逐點回應。
在網上找到這些資料,願與大家分享。

《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於2004年12月9日發表《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報告書探討是否有需要引入額外措施保障個人私隱免受新聞媒體無理侵犯。

報告書的結論是報業與新聞工作者行業所引入的屬自願參與的自律措施未能有效保障個人私隱免受報刊無理侵犯。

2004年12月

(Sidekick 按:以下為報告書的節錄)

兒童

  • “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兒童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類干涉……。”——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
  • “一般而言,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在場或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訪問未成年人。若訪問的目的是保障有關兒童的利益,或公眾已經非常關注該兒童的事情,則可視作例外情況。”—— 愛沙尼亞新聞評議會《道德規範》第3.6段。
  • “兒童的私隱尤須謹慎處理。傳媒報道涉及兒童私生活的題材時,必須要有合理理由;〔新聞工作者〕不應單單基於其親人或監護人的名聲和地位而〔侵犯兒童的私隱〕。”—— 香港《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中文本)第4段。
  • “〔除非可以證明這樣做是符合公眾利益,否則〕新聞工作者不得在未滿16歲的兒童的父親、母親或管教該兒童的其他成年人不在場或沒有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就涉及該兒童或其他兒童的福利的問題採訪該兒童或拍攝他的照片。…… 必須有充分理由才可刊登關於某名兒童的私生活的資料。不得以他的父母或監護人的名聲、惡名或地位為理由刊登這些資料。”—— 英國報業投訴委員會《實務守則》第6條。
  • “〔兒童〕不會因為他們的父母的名聲或惡名或因為他們的學校所發生的事情而喪失私隱權。應該謹慎行事,不要利用兒童容易受騙和輕信別人等特性。…… ”—— 英國廣播標準委員會《關於公平和私隱的守則》第32段。

 
 
防止虐待兒童會提供的個案
防止虐待兒童會促請私隱小組關注以下事宜:
(a) 即使新聞報道沒有刊登受虐兒童的照片或姓名,但新聞報道有時附載會導致兒童的身分被揭露的其他照片或資料;
(b) 有些記者用不專業或不道德的手法收集資料,例如在訪問兒童或有關人士時隱瞞身分,或未經兒童的監護人及/或兒童本身同意而訪問該兒童或索取其資料,亦不告訴資料提供者將會如何使用資料;
(c) 報章有時報道一些沒有必要或與事件無關的資料,而這些資料對有關兒童及/或家人造成尷尬或困擾;及
(d) 有些報道可能載有誤導、誇張或煽情的標題、照片或圖片。
 
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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