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齊唱我的歌:創意共享多麼多麼的高興!

6月6日晚,出席了 inmedia 主辦的“獨立媒體離線沙龍:Bloggers + Creative Commons”,有近四十位朋友冒著黑雨出席,事後想起,實在萬分感激!
一如所料,由於參加者很多都是某一兩個圈子的人,大都對Creative Commons 有一定的認識,所以都很勇於發言,台上(其實不算是台)台下的互動很多,簡單就像是一大班人在一起交談,而我就更樂得少說一點!

當日離線沙龍的錄音,分為了兩集,已可於開台下載收聽。

而 inmedia 的 oiwan,更寫了一篇“大家齊唱我的歌:創意共享多麼多麼的高興!”,文章同時刊於2008-6-18明報世紀版,並以Creative Commons 授權,只要是“用於非商業用途和引用出處”,就可轉載或引用。

以下是文章內容:

大家齊唱我的歌:創意共享多麼多麼的高興!

小弟弟開心地彈著琴,家姐向媽媽投訴說:「媽咪,弟弟侵犯我既版權呀!」
媽媽勸導弟弟說:「你咁樣做係唔啱架……」

這個政府宣傳片,相信大家印象深刻:小弟弟快快樂樂的彈奏,被姐姐保護版權的意識打斷了,再由媽媽的教誨作結。

版權 (Copyright) 本來的意思是作者賦予其他人複製流通作品的權利/協議,right to copy。可是,我們現在對版權的理解,卻變成一種限制流通的權力:「版權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保留該作品的所有權利。

當姐姐堅持自己的作品是「版權所有」,弟弟不能隨意彈奏姐姐的曲調,亦不能修改或延續該創作。姐姐也許保護了自己的版權,但她大概不會得到弟弟的尊重和欣賞,更窒礙了弟弟培養藝術和創作細胞。

保護版權≠尊重版權≠創意。

當香港政府於2006年初推出數碼版權諮詢文件,就把「保護版權」等同鼓勵和發展創意,而刑事化下載活動、定額賠償等建議,也是在「版權所有」式的「保護」框架下提出,沒有考慮到互聯網是一個分享資訊的平台。

其實「版權所有」不一定能保護創作人,在出版與發行高度壟斷的社會,很多創作人被迫把自己作品的「所有權力」(All rights)交托給一些代理,作者自己失去流通作品的權力。

同樣的情況出現在作曲、作詞、動漫、插畫等創作上。藤子不二雄大概萬萬想不到自己離世後,國際影業禁止「多啦A夢」(Doraemon,即叮噹)於網絡世界的自由流通。「圓圈加一點,圓圈加一點,下面畫枝波板糖再畫個呼拉圈,再畫個呼拉圈……」這首鼓勵讀者小朋友自己DIY動手畫和再造「叮噹」生命的歌仔,因企業全面落實「版權所有」而消音,粉絲要以身試法並承擔侵權的污名,才能「二次創作」,延續「叮噹」的故事。

同樣地,「版權所有」亦不一定能保護創意產業。創意是教育、是美學、是胡思亂想的空間、是跨界的視野、是知識的累積與再創造,一個創意城市要多元的資訊、包容的態度、以及鼓勵自由學習、實驗和交流氣氛。

當大型的跨國企業,以「版權所有」作為圖利工具,禁止版權產品自由流通,另一邊廂,彈性版權實踐則為個體和小企業的創造和生產,開拓更多空間。 GNU通用許可證(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就為電腦和互聯網軟件發展,造就了軟件源碼自由流通的空間,讓程式編寫員可以修改前人的源碼,改善或創造新的軟件工具。Linux 就是以GPL的授權方式流通與發展。

除了GPL外,還有其他型式的彈性版權許可證,而Creative Commons也是其中一種,強調保留部份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至於要保留甚麼權利,則由作者自己去選擇,選項包括:引用出處 (attributive)、非商業 (non-commercial)、不能衍生 (non-derivative) 和以相同授權條款流通 (share alike)。

Creative Commons 降落香港

自去年中,港大的新聞及傳播學院開展了 Creative Commons 在地化的工作,在港大法律系一些教授的幫忙下,把國際 Creative Commons 的版權合約條款引到香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正籌備於十月份正式推出。

在香港,最熟悉 Creative Commons 的社群,大概是網誌作者 (Blogger)。不少 Blogger 都採用了「引用出處」和「非商業」的授權,希望透過超連結與轉載的方式,與別人分享己見和交流。同時,又希望別人不會把自己的作品據為己有。

可是,不論是「版權所有」抑或「Creative Commons」,blogger 文章被盜用的事類見不鮮,動漫迷小狼和他的朋友有關BL漫畫的文章,就整篇被人家拿去出版商業性的刊物了,結果政府知識產權署不理睬他,出版社裝聾扮啞……。

互惠衍生的經濟

那麼Creative Commons究竟能不能保障 bloggers 的利益呢?這是上星期於獨立媒體離線沙龍中,Bloggers 和香港「Creative Commons」組織者的對話的話題設定。

近四十個朋友冒著黑雨出席沙龍。一開始是Creative Commons臨時執行委員會成員之一鄭斌彬的簡報,接著是有關Creative Commons的法律效力是否能保障bloggers的討論,你一言我一語的說著說著,後來,有一位學校圖書館員按捺不了,批評討論過於強調個體的利益保障,回到「版權所有」的思維。

其實談談利益也無妨。在互聯網的空間,每個人都是生產者,他們天天爬格仔、把照片上傳、於四面八方找有趣的東西以超連結與朋友分享,這些行為都不是為了金錢上的利益,而是享受學習、創造、交流和分享的過程,又或希望藉著互聯網的公共空間討論自己關心的社會議題。在這個空間裡,大家的共同利益是互相尊重和爭取更多上述活動的資源。

正如Blogger小踢說,也許我們不應該問Creative Commons可以如何幫助我們,而是我們如何透過推廣 Creative Commons,使我們有更多資源去支持我們的網上活動。

小狼更具體的舉例說,現在網上有很多歌曲和動漫的原創作品,一般都是在沒有版權聲明下自由流通,可是若該作品流行後被一些企業買斷版權,對方往往會落實「版權所有」,把在網上流通的作品版本移除。假若大家都能在發佈原創作品時使用Creative Commons的「引用出處」和「非商業」授權,就能保障這些作品,在出售給商業機構後,仍能繼續於非商業的領自由流通,成為大家日後衍生創造的資源。

分享創意不是很美好嗎?

其實這種互惠衍生的經濟,一直是文化承傳的運作模式,每一代的知識都建基在上一代的肩膀上,知識的流通、累積和衍生正是人類整體文明發展的基礎。

目前,香港Creative Commons的籌備小組,正密鑼緊鼓地籌備著十月份的開幕,而創意與教育將會是Creative Commons的核心關注項目。大家笑說,若Creative Commons推出後,政府宣傳短片中的媽媽會引導小朋友一同學習交流已是一大進步,但我們距離這一天看來頗遙遠,政府於今年初推出的第二階段數碼版權立法諮詢,仍舊提出附加賠償和刑事化串流式侵權行為等恫嚇式「保護」版權措施。

小狼以其動漫界二次創作的本能反應說,「不要等政府的宣傳了,我們自己來改作那宣傳片!」大家拍手叫好,去片:

小弟弟開心地彈著琴,家姐向媽媽投訴說:「媽咪,弟弟侵犯我既版權呀!」
媽媽向女兒解說:「與弟弟分享你的創作,不是很美好很高興的事情嗎?」
媽媽再跟小弟弟說:「你以後亦要和姐姐分享你的作品,他日你成為大作曲家,記緊多謝姐姐對你的啟發。」

本文以Creative Commons授權,請用於非商業用途和引用出處。

(註:「大家齊唱我的歌」是台灣Creative Commons開幕時其中一隻音樂CD的標語。)

文章同時刊於2008-6-18明報世紀版

延伸閱讀:Creative Commons X Blogger – 會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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