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獨立媒體“的“博客精選”

20050406的補充:
剛發現,原來於3月1日,inmedia的意見欄,已有人“ 拜託各編輯認真重視轉載文章的版權問題。
 
 
20050404的正文:
獨立媒體專欄區,有一欄叫“博客精選”,專欄介紹如下:

博客blogger是新的網絡文化, 是一個把個人和社會政治連起來的空間, 在香港網上日誌還不是能流行, 希望可以透過精選一些blogger文章和建立連結來推廣這文化實踐.

我會慶幸,我的文章從來未被他們收錄過!

此話何解?

  1. 絕大部份的標題,都沒有顯示原文的Blog Name或作者名,(我相信阿藹近期也注意到這問題了)而在版面上,作者欄的名字亦不是原作者
  2. 絕大部份的內文,都沒有清晰顯示原文的Blog Name或作者,只得一個以“轉載自”/ “原文”/“全文”/ “文章來自”等字眼形容的連結
  3. 文章被轉載後,獨立媒體有否以任何方法知會原文作者?我不見他們有在原文留言通知。(如我有錯,請不吝指正!)
    更遺憾的是,我用technorati也追蹤不到獨立媒體對原文的連結。
    例:港燦筆記的technorati result
    當然,一般的網站/Blog在轉載他人的文章,給予原文連結已是負責任的表現。
    我得承認我對獨立媒體的要求較高!
    (如原文作者有被知會,我相信他們會好高興!)
  4. 獨立媒體的專欄區容許會員對被轉載的文章留回應。
    碰巧發現你的文章被獨立媒體全部或局部地轉載了、被回應了,但你未登記為會員的話,你可以怎樣?
    當然,你可以為此而登記成為獨立媒體的會員,但假如此欄絕大部份都是純粹轉載單一的文章,而不作任何附加批述或討論(例如此篇:“點解香港人用中文寫blog? ”),只是想“透過精選一些blogger文章和建立連結來推廣這文化實踐”,我寧可你關掉此欄的回應功能,請欲留言者回到原文繼續討論。

寫這篇文,不是單想批評這個專欄,而是覺得他們的手法可以做得更好!請在轉載文章時,做得更清晰!

為負責任,此文會電郵到獨立媒體的 editorial@inmediahk.net
 
 
(先旨聲明:在未有關掉回應功能的情況下,請“獨立媒體“的“博客精選”勿全部或局部及單一地轉載此文。謝謝!)
 
 
相關文章:Creative Commons

延伸閱讀:
inmedia 阿藹的回應:幾點回應和可能的改進
Nitika: Under the terms of Fair use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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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thoughts on “我看“獨立媒體“的“博客精選”

  1. 「博客blogger是新的網絡文化, 是一個把個人和社會政治連起來的空間」
    這一個定義很有問題。Blogs只是一個中性的媒介,不一定與社會政治有關。如此界定blog文化,很狹隘,甚至有點誤導。

  2. 本人拙作曾被獨立媒體貼堂。初次聰頭有留言問我可否將文章轉載到獨立媒體,我說可以。期後一兩次被貼堂前沒有收到事前的請求。後來偶然到獨立媒體,方知被貼堂時有點感到驚訝,但也沒有什麼反感的。

    不過,我同意小踢說,轉載文章,必要通知作者本人。而這事,理應在轉載之前做的。

    至於作者名的顯示及回應文章問題,我之前沒有想到。實在謝謝小踢的細心和跟進行進。

  3. Nikita, 我沒有說過他們“不可以不Give Credit”,OK?????
    多謝指教,但懇請勿再回覆,因為我討厭跟你討論此等話題,我受夠也累透!
    請尊重我個人意願!
    拜托!求求你!

  4. 我想, 這是一種主觀願望多於客觀定義吧:blogger (可以) 是一個把個人和社會政治連起來的空間。

    由此想到,當我們為一些事物下定義時,偶爾也會把個人願望滲進去。例如,當我說「x是社會的良知,是……」(x=知識分子/記者/媒體/教育家/作家)時, 通常都不是在描述客觀現況,而是表達一個價值判斷。

  5. 純粹挑剔一下用語:「博客」、「Blogger」是指從事網誌/部落格/Blog寫作的人,又怎會是文化呢?(難道「人即文化」?)也許應用回網誌等名詞好些。

    我的文章也曾被人貼堂。我也從來未被通知過。無論是否fairuse,自已的網誌是否加了Creative Commons License,我想,通知一下,應該是Courtesy吧?

  6. Alex, 不!
    Blog, Blogger, Blogging, 都通通是”博客”! 亦由於:

    “有人已经开始污染这个名称的内涵,或偷换这个词的本来含义,或者利用其名称破坏真正的Blogging精神。

    國內某些Blogger發起了I am not boke活動

  7. your comment is so good. did u send to them? i know them personally, they are good people, jsut lack of tech and resources.

    please let them know your comments, they must be happy.

    sun:idea:

  8. 私下以為,Blog、Blogger、Blogging,分別是指事、人及其動作...所以看到那句「博客Blogger是新的網絡文化」時,不禁納罕:你所指的「文化」,是指作為名詞的博客(Blog),還是作為人的Blogger?

  9. 雖然你叫不要回覆,不過我要作出補充,我指出fairuse 的原因是因為你說”標題沒有顯示原文作者名或blog name,和絕大部份的內文都沒有清晰顯示原文的Blog Name或作者,只得一個以“轉載自”/ “原文”/“全文”/ “文章來自”等字眼形容的連結。”

    而因為fairuse 是可以不site soure 或通知作者,所以獨立媒體即使不site source 或site 得唔清唔楚亦談不上大問題,不過!雖然fairuse 可以不site source 或通知作者,正如樓上的Alex Chow 所說,通知作者是禮貌的問題。

    最後,你說討厭跟我談此等話題,是你將個人感情投影到之前CC & Firefox & IE的事件上,所以在此討論中我要說一句我不是來找碴的。

  10. 唉, 算了, 你就當我無留言, delete 它吧.

    因為當我想到你針對他們不通知作者或site source 得不清楚是禮貌上有問題, 我就覺得自己的第一段&第二段留言沒必耍留底.

  11. my point: “寫這篇文,不是單想批評這個專欄,而是覺得他們的手法可以做得更好!請在轉載文章時,做得更清晰!”

    你看不看得懂也好

  12. 思存,我也不大敢說這樣定義是主觀願望,這可算是其中的一個“可能”吧!

    而事實上,真有好一些人會將Blogger定義為記者。早陣子就有一篇網上報道說某美國人到加拿大,在過關時向報稱自己是Blogger;關員認為Blogger即是記者,於是不讓他入境。(希望我沒有記錯國家名)

    我想,這個價值判斷,最不可能在國內發生!
    就算想,也不能!

  13. Stannum, Alex, 由於不關宏旨,所以也不想在文中討論該段介紹文字,既然有你們陪,就在此談一下!:p
    “博客blogger是新的網絡文化” <-這句,如Alex所言,一個身份不會是一種文化
    “是一個把個人和社會政治連起來的空間”<-如思存所言:“這可能是一種主觀願望多於客觀定義”,亦不會是Blog的主要功能。
    “在香港網上日誌還不是能流行”<-此句文法不通
    “希望可以透過精選一些blogger文章和建立連結來推廣這文化實踐”<-推廣文化、實踐文化、文化實踐,都解得通、看得明,“推廣這文化實踐”就好像有點怪了!

  14. 日不落,我Quote別人文章時,會在文章清晰表明原文的Blog名/作者名,以及標題,但一般不會通知原作者。
    但,如被引用的文章內容較多,而該blog又沒有trackback, pingback等功能時,我會專程到原文的blog留言。
    由於獨立媒體該專欄引用原文的內容達一半以上(有時原文照錄),所以衍生其他問題的機會高了,例如會造成誤讀(如港燦兄的隱蔽青年事件)。
    文章被貼堂,本應開心,但整個頁面都不見自己的名字及Blog名,就令人傷心,亦達不到“博客精選”的宏旨了!

  15. Jansen, 我就是在我寫關於“某某平台”的文章留言,而認識“獨立媒體”的!
    從而閒盪至“博客精選”一欄,看後,覺得頗不是味兒。
    然後,留待今日才終於寫了出來。
    你想起“人人為我”事件,我卻想起早陣子發生在你身上的“謝謝轉載事件!(嘩!我找得很辛苦)
    可幸獨立媒體並未有在網站上刊登廣告,或作任何商業活動,否則,就實在有“人人為我(打工)”之嫌了!

  16. 我們把你的電郵放在”讀者留言”,希望你不會介意,我們只想多些人知道你的意見.

    謝謝你的批評,我們會改進.

    我們以後不會把全文剪在我們的網站上,只會摘錄,另外亦會刊登blog name及作者名稱.

    至於通知,我們盡量做,但有時我們的編輯會有點忙,忘記了或懶惰了,請見諒.

    廣告方面,我們以後的確可能會有少量廣告在首頁,因為我們也需要生存(其實現在也有呼籲別人捐款).”博客精選”也只是為了推廣本地blogger的作品,如果任何blogger不願被我們節錄轉引,可以通知我們,我們只好以後不節錄轉引他/她好了.

    此外,博客精選我們以後不會以webmaster名義貼,如果有問題,可以直接留言給她/他.

  17. Chong,首先,謝謝回覆!:grin:
    1/ “我們把你的電郵放在讀者留言”<-我介意,因為我給你發的電郵是舊版本,請以Blog上這篇文為準!
    2/ 請勿擅自修改我的標題
    3/ 你沒有在該處註明“只想多些人知道我的意見”的意圖,而我,亦實在沒有這個意圖,文章寫在這兒,又電郵了給你們,已夠了!
    (當然,我不介意Blog友們轉載、連結、推薦……)
    4/ 該處依舊容許回應 (我已先旨聲明:在未有關掉回應功能的情況下,請“獨立媒體“的“博客精選”勿全部或局部及單一地轉載此文。)
    5/ 就算我聲明在先,你們依然是先斬後奏,我很不欣賞你們的處事手法!

    因此,請勿把我的電郵放在“讀者留言”,我介意!

  18. Chong:
    1/ “博客精選”也只是為了推廣本地blogger的作品<-這我當然明白,我寫此文,主要想說你們的處理方法有很多改進空間而已。
    我實在覺得,現時好像達不到這個效果。

    2/ 關於“廣告方面,我們以後的確可能會有少量廣告在首頁,因為我們也需要生存”<-這點,阿藹於“獨立媒體”的“批判媒體”中的“某某平台: 虛假的blog culture ”一文中曾指出:

    大部份的blogger都會支持creative common的版權, 就是歡迎非商業性的轉載, 只要不要扭曲原意和定明出處.

    那麼,你們自己要小心了!(我想,暫沒有抵觸罷?):?:

  19. 對不起,既然你不滿,我們已把閣下的電郵內容從”讀者來函”中刪掉了.

    發給我們編輯電郵的信,不管是文章或批評建議,編輯認為有價值,便會貼在網站上,跟一般報章的”Letter to editor”的做法一樣.當然,如果你介意,我們只好刪掉.

    另外,不少朋友跟我說,他們從來不會看blog的文章(或根本不知blog為何物),我們選出來了,他們會自己click過去看,而一些blogger也跟我說,有人透過in-media去了他們的blog.

    雖然效用不是很大,但總有一點吧!

    不管如何,加油啊!共勉.

  20. Chong, 我明白你們的立場、出發點,甚至支持!:face:
    但不代表你們的處事方法就全“對”!(董伯伯夠係好人啦!)

    BTW,你們會將e-mail的回應放在這兒嗎?
    你們說“歡迎提其他解決方法”。
    放上來,這邊的朋友們可能會有好點子提供啊~

    對你們,我可能有點壞!
    我有點虛榮、有點自大,甚至在扔小石頭了…… 🙄
    (雖然這是一塊想了兩個月才扔的小石頭!)

  21. 首先, 是我把你的e-mail轉載到讀者來函的, 當時沒看到聲明的版本.

    我們在技術上不可能把回應的功能刪除(該欄與其他欄分享同一個程式設定, 編輯無法選擇), 我自己則覺得沒有必要. 讀者有他自己的對話想像, 有時候他希望在inmedia回應, 有時候會選擇回到原文的blog. 當他們認同作者的觀點或覺得可以跟他有建設性的對話, 就會到他們的blog, 譬如說, 有引過紫滕的, 也是全文, 但讀者並沒有在inmedia討論, 都跑到紫滕的blog. 港燦回應的人, 大概不想到港燦那邊踩場, 又想像在inmedia討論對有其他的社群效應, 所以大部份都在inmedia回應. 有些讀者也會在兩邊回應. 這正正是blog的互惠特性.

  22. oiwan,你意思是,假如我沒有“聲明的版本”,你就可以把我的e-mail轉載到讀者來函?
    那麼我會建議獨立媒體製作一個form to e-mail的頁面,並列出你們對個人私隱的處理手法;例如寄信至 editorial@inmediahk.net ,就等於同意了:
    1/ e-mail內容會隨時被公開而不獲預先通知
    2/ 個人資料(包括署名、網址)亦會被公開

    好讓e-mail 你們的人有選擇或心理準備。

  23. Oiwan,
    “我們在技術上不可能把回應的功能刪除(該欄與其他欄分享同一個程式設定, 編輯無法選擇)”<-
    1/ 不代表這樣做是恰當的
    2/ 這個世上有“編者按”;有心,大可以用文字呼籲你網的讀者回到原文留言。
    所以,你們只是“非不能也,乃不為也”

    “我自己則覺得沒有必要.
    <-你們說,此欄目的只是“希望可以透過精選一些blogger文章和建立連結來推廣這文化實踐.”當你純粹轉載他人文章,作推介之用,為何又覺得要在inmedia 回應?我不太明白。

    “讀者有他自己的對話想像, 有時候他希望在inmedia回應, 有時候會選擇回到原文的blog. ”
    <-同樣,作者都有他自己的傾訴對象,那麼,你取他人文章,有顧及作者感受及意願嗎?

    “當他們認同作者的觀點或覺得可以跟他有建設性的對話, 就會到他們的blog, ”
    <-反之,“當他們不認同作者的觀點或覺得不可以跟他有建設性的對話, 就不會到他們的blog了?” 是這樣嗎?當真?請三思!我覺得你此話有骨,亦可能傷害了曾被轉載文章之作者。

    “譬如說, 有引過紫滕的, 也是全文, 但讀者並沒有在inmedia討論, 都跑到紫滕的blog. 港燦回應的人, 大概不想到港燦那邊踩場, 又想像在inmedia討論對有其他的社群效應, 所以大部份都在inmedia回應. 有些讀者也會在兩邊回應. 這正正是blog的互惠特性.”
    <-由於inmedia要先登記成為會員才有發言權利,這生態就稍稍有點不平衡了!right?
    我是說,這轉載手法處理得不夠好,請inmedia 小心,不要成為港版的“人人為我,我為人人”事件!

  24. 加拿大人過美國關,被脫光搜身了,而且那名加拿大人是靠blogging 賺取生計,是職業blogger 啊!。Boing boing link

  25. 看罷網主大人此文,覺得網主所言確是有道理,該網站實是有不足之處,但在看完閣下在文內的回應後,實使在下有不吐不快之感。

    如此使用自己 Blog 去直接指責人家的做法,其實同樣是有點不禮貌以及使人家難受的,未知閣下在這樣寫作之前,有想過人家的感受嗎?人家來道歉了,你還要再說下去,是不是有點兒那個呢?為什麼不可以電郵來往呢?

    其實一早發現人家有錯,為什麼事不先電郵去提醒呢?在自己的 Blog 公審這做法是最好嗎?好言相勸,給人家一個下台楷,其實應不是很難吧?

    看網主不停地以自己認為合理的真理去向對方說教,在下還差點以為自己進了有中國特色的共產主義網站 : 只有我說的才是對,其他人都是錯。

    回心一想,如果人家這樣在自己的網站公開寫你的不是,網主大人又會有何感受?道理上即或閣下全對又如何呢?不見得人家會佩服你,亦不見得閣下是有什麼比人家厲害。

    原本在下實在不想在文章回應內向閣下表達在下的諫言,但是在下覺得,以其人之道,還在其人之身,可能是最好使閣下明白人家痛楚的最佳之法。希望網主大人見諒。

    在下不會再回覆此文,還望網主三思在下的幾句勸戒!

  26. 路人乙, 謝謝你~
    如果我不通知inmedia的朋友, 而只在自己的”地頭”發言, 那你的說法成立!
    當inmedia的3位朋友先後現身留言, 我繼續回應時, 我認為我們在“討論”, 而不是你說的“我在指責他人”.
    如果你覺得我“不禮貌”, 那我會再學習禮貌一點!

    我承認我是“自以為是”的. 就如你認為自己也有道理一樣.

    如果本文的目的, 只是為了告訴人“我是對的”, 那根本沒有任何存在價值!

    inmedia是一個“媒體”, sidekick這兒只是一個“個人Blog”, 竟敢扔起小石頭, 我也覺得自己是造次了. 如令任何人感到不快, 在此一併向各位謝過, 還望大家多多包涵!

    P.S. 由文章到留言,我都沒有說過 inmedia 有錯,請各位明鑑!

  27. 好長的一大篇,不看過還像蒙在鼓裡的傻子似的。從來沒想過會不會有人隨意轉載自己的寫的,但卻不能忘記不能任意轉載別人的文章,至少要標明出處,做好自己該做的本分。

  28. 關於Nikita 寫的“Under the terms of Fair use”, 我作了以下回應:

    為何我會說, inmedia 的博客精選處理得不夠好呢?
    我想, 其中一點是你也有提到這一字: “評”

    博客精選, 做出來的效果, 差不多只是”抄了人家的文章”放在自己的地方. 當中, (大部份文章) 沒有評論.
    這還算不算 fair use?

    如這樣做, 也可以成立的話,
    那麼, 關於這個人人為我事件, 你又怎麼看?

    我不懂法律 (雖然我也有因此而再看關於creative commons 的資料, 及你寫的fair use), 不想以一句”不懂”就推掉/或利用這個的弱點.
    我亦不想單用一個 對/ 錯 字去label 一件事.
    所以, 我會用”處理得不夠好” 去形容.

  29. 看完 Nikita 提供的 Under the terms of Fair Use連結﹐嘗試為博客精選剔那個checklist的Favoring Fair Use部份﹐發覺唯一勉強可以剔的是﹕Published work (網上公開了)

    博客精選不是criticism﹐引用者全文照登﹐大部份又沒有comment﹐又不算是news reporting(如果是新聞報道的話﹐只需報道某人寫了某文﹐根本不用全篇引用。)

    反而opposing fair use則有兩個是肯定犯了的﹕
    Large portion or whole work used
    You made it accessible on Web or in other public forum

    所以﹐用 fair use 來形容博客精選的做法﹐有點勉強。

  30. 獨立媒體fair use 的目的(purpose) 是news reporting,fair use 作品的性質(nature) Published work,引用作品的數量:”全文”甚至”過多”,這是絕對他們做錯的地方,至於講到effect,獨立媒體用internet 做廣播平台,好難唔放上網,所以”You made it accessible on Web or in other public forum” 不應入佢罪.

    總括而言, 就係佢地fair use 時”做得不夠好了”. 而我亦相信他們可以做得更好, 出指引給各編者如何fair use.

  31. 一路無回應這篇文, 因為覺得大家都是在討論著一個問題, 大家你一句我一句並不覺得有甚應問題, 但係如果好似路人乙咁講, 就反而好有問題, 唔出聲唔得, 如果所有blogger都係email來email去, 咁仲blog乜野呢請問, 再者, 討論一個問題自己係針鋒相對, 如果人人都係客客氣氣, 下下留一線, 又要下台楷, 咁又點可以改正問題, 如果是有理的大可公開討論, 有甚麼不見得人呢, 正如閣下, 名字乜不公開, 又是否做得夠好呢?

  32. Nikita的回應, 小踢繼續討教:

    明! (即使仍覺得有商榷餘地) 💡
    再問一句,
    那麼, 就算原作者有Recreative Commons,
    標明要列出作者名之餘的東東,
    只要人家是Fair Use (小踢按, 這句不是針對 inmedia, 而是一個General 的假設), 就可以不理了?

    如此, Recreative Commons 真沒意思~~ @_@

  33. 看罷這裡的討論,發覺大家對Copyright,Fair Use以至Creative Commons的認識不盡相同,以下提出我的理解,希望可以作參考之用。事先聲明,我無有受過正規的法學訓練,只是認識了這些概念已有一段日子,自問還算清晰,如有錯漏,還望賜教,謝謝!

    關於Copyright:其字面意義已經表明,是關於Copy〔複製〕的right〔權利〕的法例,是法律賦予版權持有人〔Copyright Owner〕的專有權利〔exclusive right〕,規定其他人如果要在版權有效的期限內複製其內容的話,就必須先徵求版權持有人的同意,以確保創作人有足夠的創作動機〔motivation,一般以金錢的形式實現,但這個不是法律所規管,也不應該規管的事〕。

    關於Fair useNitika說Fair Use是”越過所有版權規定”的。這點我有補充,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Fair Use是”依附於版權法之下”的。法律在賦予版權持有人專有權力的同時,亦訂明了一些「例外」。這些「例外」本身必然是一種「複製」的行為〔否則就不受版權法規管了〕,但法律以平衡社會上的其他利害因素為理據而容許了這些例外,這就是Fair Use了。要衡量一個複製行為是Fair Use還是infringing use〔侵權行為〕有其客觀標準,Nitika的文章已有討論,在此不作謷述。只想點明,Fair Use容許複製別人的作品時不必事先徵求版權持有人的同意或通知版權持有人,但你仍然須要表明作品的出處,否則以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就算是剽竊〔plagiarism〕,在學術界,創作界或是認真專重知識產權的地方,剽竊是相當嚴重的,就算不是刑事罪行〔這點我不確定〕,至少亦會被視為是極不君子的行為。

    關於Creative Commons:CC有個很美好的願景,就是版權持有人〔在CC的世界裡很多時候就是創作人本身〕可以把按版權法下賦予給版權持有人的部份權利按其個人的意願預許給有興趣複製其作品的人。這樣一來,別人就可以在不須徵求版權持有人的同意的情況下複製其作品,讓創作活動可以更迅速更自由的方式進行。換句話說,CC License令版權持有人可以給予複製者比Fair Use更大的自由度。但這「更大的自由度」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因人而異,是基於版權持有人的個人選擇。細閱CC License的Common Deed〔也就是一般CC License 那句聲明會有超連結連繫到的那很簡單的一頁〕就可以知道,一般也就是Attribution, Non-Commercial, Share-Alike, 和No Derivative Works這幾項。必須強調,CC License是在版權法的大前提下產生的,因此版權法所允許的Fair Use是不在CC License的管制之下,亦沒有抵觸的〔如果這篇文章能夠把我的意思說得明白,你應該會同意我這句說話〕。

    再來回應獨立媒體的”幾點回應和可能的改進”說道有關「inmedia跟成員之間的互相轉載的默契」,如果互相轉載意指整篇文章〔或文章的大部份〕的話,我不可以很肯定的說不成立,但這至少是個「踏鋼線」的行為。觀乎貴網站”轉載”文章的篇幅,我同意Stannum的分析,這幾乎可以斷定是超越了Fair Use可以容許的範圍了。假如所”轉載”的文章是有CC License的話,你們亦有責任確認你們的使用是附合原作者的License所訂明的條款。

    沒有人身攻擊,只希望事實可以愈辯愈明,讓我們一同學習和進步。

    註:據我所知,香港現有的版權法裡沒有Fair Use的概念〔二月份的知識產權條例修訂咨詢裡提及過,但亦未有定案〕,在這裡有關Fair Use的論說可能在法律上有技術上的問題,還請有識之士指點。

  34. 1,引用別人文章,我的[手法]跟 sidekick一樣。次次等人回答不太可能吧?

    2,關於“…是一個把個人和社會政治連起來的空間”
    就算如思存所言:“這可能是一種主觀願望多於客觀定義”,若加個頓號: “…是一個把個人和社會、政治連起來的空間”或更有內涵。
    若不然,難免狹隘地只跟[社會政治]發生關系,無論出於主觀願望或是客觀定義。 :face:

    3,關於“希望可以透過精選一些blogger文章和建立連結來推廣這文化實踐”
    強調[實踐]二字是個好意念。或可如此表達:
    [希望透過精選blogger文章和建立連結,去推廣該文化之實踐。]
    (“去…實踐”合文理。)

    無論如何,大家提出意見,也是另一種支持。:razz:

  35. Wilson, 為方便閱讀,小踢自把自為,替上文加了好些連結,如有不當,請告知!
    多謝你詳盡的解說!:idea:

    P.S. 我覺得,Blog 的其中一個好處,是“共同學習”!可算是另一種的“活動教學”、“通識教育”呢!:idea:

  36. 見Wilson提起“香港版權法”,Google了一下,發現了這篇好文章!
    新媒體與版權的不解緣 (2000) by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張錦輝
    張錦輝好Creative!
    文章的副標題,分別是:“從盲婚啞嫁開始”、“漸漸的浪漫起來”、“二人的花心世界”、“烏拉圭世貿回合”、“互聯網約會頻頻”、“回歸前三朝的事”、“情話綿綿再綿綿”、“情比金堅的情操”、“無法抗拒的誘惑?”、“不能缺席的宴會”、“相敬如賓的關係”、“容忍中長相廝守”、“循規蹈矩的態度”及“天長地久的承諾”!
    是否好吸引呢?

  37. 如果是news reporting,只需要報導某人寫了某文,提供原作者的連結,讓讀者直接到原作者的blog看就可以了,何必引用呢?

    當想評論時,才引用一兩段,再加上批評或論述,然後才連回原blog,同時標明出處,這才是fair use。

    獨立媒體上面回應說考慮加廣告,這就問題更大了,hit rate 與收入掛鉤,照登別人的原文來增加自己的瀏覽人次。原作者本身的blog亦可能有廣告,被全部引用可能會影響他的hits和收入。這其實與A報照登B報的新聞稿而辯稱是news reporting,本質上是沒有分別的。

  38. 之前也研讀過fair use的條文, 裡面還有很多爭論的地方, 如學校通識教育影印或把新聞放上網讓同學學生新聞評論做法暫時是排除在版權法之外的.

    如果真的要以fair use的原則, 我想在inmedia裡, 最大爭議的反而不是博客精選, 而是輿情直擊等新聞引用, 編輯部亦討論過, 最後是以踩鋼線的態度. 因為除了技術性fair use的原則, 還有其他的考慮.

    inmedia會賣廣告, 但都會是捐款廣告(不以撃點比例算), 作webhosting和請part-time編輯和組織者的費用. 但與chinablog的人人為我事件和某某平台不一樣, inmedia不會是文章的版權接有人, 我們會鼓勵inmedia的文章採用creative common, 在不扭曲原意標明出處下作非商業轉載.

    在inmedia裡有其他更不著邊際旳回應, 見: 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23606

  39. 阿藹﹕很高興看到你們已經有所改善,博客精選不再全文照登﹐只節錄部份﹐同時增加了原作者名字和連結。已經朝向fair use的方向走了。

    各地版權法大都對教育的用途有寬限﹐也不算是甚麼富爭論性的話題吧。未經作者同意﹐全文照登會引起版權問題﹐也沒有甚麼可以爭議。

    看到你們的輿情直擊欄﹐真的很踩鋼線﹐大部份報章都不會允許你們如此全文轉載的。你們是一個傳媒﹐而非個人網站﹐其實隨時都可能引起他們的追究。有點替你們擔心……

  40. Sidekick,很久沒聯繫了。不好意思。
    我的一篇舊文〈有了”自由”,失了書店〉也曾經「榮幸」被獨立媒體Inmedia作了「無聲」轉載。我事前並沒有就此收到獨立媒體Inmedia的任何聯繫,是事後由港燦告訴我才知悉此事的。
    說老實,我不介意 (事先聲明,這不等於無任歡迎) 在blog上發表的拙文被轉載,只要對於在處理時情理兼備,即在法理上按照版權引用規定宣示原文來源,並在情理上事前聯繫原作者徵得其同意和授權便可以了。
    這個「情理兼備」的原則,是任何人或機構,在處理任何事情、在與任何人溝通時,都應該遵守的態度來的,其實本就沒什麼特別的地方。
    這個「情理兼備」的原則,一般的個人固然要遵守,那些諸如獨立媒體Inmedia等以公共媒體(獨立也好不獨立也好)自居的網路平台更是要理所當然地、以身作則地去遵守。

  41. 一方,所以我當初就寫了這篇文。其後,我看到 inmedia 的朋友都有到該Blog通知一聲,可能偶有遺漏罷,我不肯定! :p
    其實,在Blog上裝一個sitemeter,或六翼的link referal,都可幫助你找到誰 link (拎) 了你的文。
    還有一個是 technorati(你甚至可以訂閱你的technorati rss),不過由於inmedia 不是Blog,所以這功能對他們不適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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